冬至将至,不少人也将掃墓祭拜排上日程。不過,假如提前爲老人購置的墓地,卻被兒媳用水泥封掉并抹去墓碑上的壽名,能否要求恢複原狀?又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就曾審理過這樣一起破壞墓地、墓碑侵權案件。最終,法院判決兒媳恢複原狀,并支付老人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 元。
兒媳封了給婆婆買的空墓穴
王老太的丈夫、大兒子早年去世。爲了能讓王老太百年後與他們合葬,小兒子一家購置了一塊三穴墓地,其中一空穴留給王老太日後落葬,并在墓碑上龛好壽名。某年冬至,王老太掃墓時發現,空置的壽穴已被水泥封掉,墓碑上的壽名也被抹去。經與墓地管理處核實,這事居然是她的小兒媳胡某所爲。
原來,兩人早年曾因動遷利益分割問題心生嫌隙,心有埋怨的胡某選擇以這樣的方式 " 出氣 "。得知此事後,王老太心思郁積、茶飯不思,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遂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恢複原狀并賠償 5000 元
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爲,購墓、立碑等行爲系民間習俗,符合公序良俗,應予法律保護。該墓爲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争墓地系王老太及丈夫、大兒子的合葬墓地,足以證明系争墓地的使用人是王老太及老公、大兒子。上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即具有排他性,胡某無權擅自處置。因此,胡某的行爲已經構成對王老太享有的墓地使用權的侵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将系争墓地恢複原狀。
同時,墓地、墓碑系一種特定物,其使用權有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義。在相關使用權利益中,既有用于安置死者骨灰等具體的使用價值,具有一定的财産性利益,也有生者祭祀、悼念已故親人等精神慰藉方面的用途,含有強烈的善良情感因素。本案當中的合葬墓地,更蘊含了在世的人希望百年後能與配偶、子女合葬在一起的美好願望。胡某的行爲侵害了王老太對配偶、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較爲嚴重的精神損害,故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院酌定其賠償王老太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 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目前已生效。
來源 | 新聞晨報 · 周到 APP 記者 姚沁藝 通訊員 王英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