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同事之間聚餐是一種常見的熟人社交活動,組織員工聚餐也是用人單位開展團建活動常有的事。但因爲聚餐飲酒過量,最終導緻死亡,這種情況算得上是工傷嗎?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2021 年 10 月,趙某作爲某公司辦事人員到外地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并于次日參加拓展活動。活動結束後,趙某與同事一起聚餐喝酒。飯後,趙某被同事送至酒店房間休息。第二天,和趙某同住的同事發現異常,便撥打了 120 急救,但最終,趙某經搶救無效确認死亡。經公安機關法醫鑒定,趙某是過量飲酒緻乙醇急性中毒死亡。
事發後,趙某父母就此事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調查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無奈之下,趙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趙某父母認爲,趙某在出差期間因公參與聚餐,爲公司利益與公司其他部門同事溝通,被人大量灌酒才造成死亡,其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
而人社局認爲,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組織職工外出參加會議、開展拓展活動,具有明顯的休閑娛樂性質,活動結束後又聚餐飲酒,其間如職工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不屬于因公外出期間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趙某死亡原因爲過量飲酒緻乙醇急性中毒,其飲酒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此,法院經審理認爲,趙某在聚餐飲酒後死亡,符合過量飲酒緻乙醇急性中毒死亡,并非突發疾病死亡,且公司組織的聚餐明顯具有休閑娛樂性質,聚餐飲酒也非履行工作職責,不屬于工作原因,故人社局所作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據正确,遂判決駁回趙某父母的訴訟請求。趙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員工在開心聚餐、享受生活時,文明适量飲酒,有利于放松身心、增進感情。但作爲聚餐共飲人,飲酒過程中也要履行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不進行鬥酒、罰酒、勸酒等強迫飲酒行爲,聚餐結束後根據實際情況履行一定的照看、護送、送醫等義務,避免聚餐人酒精中毒或者發生其他意外。如果用人單位或者聚餐共飲人未盡到上述合理義務,可能因此會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校對 許元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