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南衡陽某學院一名女學生在網絡上發布求救信稱,其 2021 年 6 月進入校企合作單位實習,後被企業領導性侵并懷孕。之後,校方發布情況說明:學校關注到我校 2022 屆畢業生在網上發布的求救信後,第一時間與該畢業生取得聯系。目前,當地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學校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堅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同時提醒大家,一旦遭遇不法侵害務必第一時間報警求助。
對于廣大在校學生而言,實習是提升就業能力素質的重要環節。随着 " 金三銀四 " 招聘旺季的到來,很多學生抓住畢業前的最後時光,四處投遞簡曆找工作或實習機會。然而,近年來,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被安排過重工作、流水線工作、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得不到相應報酬,甚至被侵犯的情況屢有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如何解決實習亂象、有效保障實習生合法權益?記者進行了深入調查采訪。
漫畫:李曉軍
陳涵是四川某職業學院一名建築工程技術專業的學生,基于學校畢業實習的要求到 A 公司實習,A 公司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将他派至福建 B 公司,之後 B 公司又将他派往總承包單位 C 公司某高速隧道工地上,從事測繪工作。
陳涵工作時發生意外受傷,經司法鑒定構成二級傷殘。近日,陳涵受傷賠償案迎來終審判決,法院認定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 232.63 萬元,A 公司、B 公司分别承擔 30% 的過錯責任,學校承擔 20% 的過錯責任,陳涵本人、C 公司分别承擔 10% 的過錯責任。
" 在這起案件中,相關公司存在不少侵犯實習生權益的行爲,比如以‘技術咨詢費’‘場地介紹費’賺取收益的形式對陳涵實施‘勞務派遣’,上崗前未對陳涵進行安全防護知識及崗位操作規程教育培訓,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不足等。" 該案代理律師、廣東合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夢凱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而侵害實習生權益的案件,吳夢凱近年來代理了不少。
受訪專家認爲,雖然我國已有相關規定保障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但相關條款對于法律責任認定、維權途徑和維權保障機制的規定仍然比較粗糙,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建議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創造良好的實習就業法治環境。
實習亂象層出不窮
損害學生合法權益
去年 9 月,山東某職業學院學生杜桐按照學校統一安排來到一家電子廠實習。讓他沒想到的是,企業安排他成了一名流水線上的工人,工作強度和企業一線員工一樣,這讓他直呼 " 受不了 "。
杜桐的遭遇,不少職業院校學生都曾遇到過。近年來,諸如職業院校學生被老師帶入工廠做流水線工人、實習津貼遭企業惡意拖欠等損害實習生權益的新聞屢見報端。
與杜桐的 " 苦 " 相比,北京某高校大學生李曉覺得實習太輕松——幾乎沒有人搭理實習生,愛幹嘛幹嘛。
今年夏天即将大學畢業的李曉,爲了增加簡曆的分量,3 月初特意找了一家軟件公司實習,在從事測試工作的部門。" 雖然沒有加班費,但爲了多學點東西,我也跟着一起加班,可一個月過去了,根本沒人帶我。"
公開資料顯示,我國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學生進入用工單位實習。然而,大部分實習生尚未脫離校園,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實習生并不能與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身份直接挂鈎。因此,實習實訓違規收費、實習期間學生受到傷害、學生合法權益保障不力等問題時有發生,尤其是職業院校實習亂象更是屢禁不止。
去年 1 月,雲南某職業學院護理專業學生楊林與 100 多名同學,經學校組織到江西南昌一工廠幹體力活,從事與專業不相關的實習。2 月初,楊林因連續夜班且工作超 12 小時身體不适多次請假,但廠方一直以沖刺産量爲由不予批準。2 月 11 日,年僅 17 歲的楊林因呼吸衰竭死亡。
據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介紹,實習單位對實習生權益的侵害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報酬權,尤其是職業院校的定崗實習生,他們的工資報酬通常低于市場水平;二是休息權,他們常常會被要求長時間工作;三是職業安全衛生權,有些實習單位的工作條件較差,沒有對實習生進行足夠的培訓和保護,使得他們可能遭受職業傷害。
" 實習生是學生身份,不是勞動者,不受勞動法保護,隻能簽訂勞務實習協議,如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視爲勞務協議。" 吳夢凱介紹,具有全日制學籍的在校學生,才能作爲實習生主體。簽訂完實習協議後,必須準備一式兩份,一份交給實習單位,另一份由實習生自行保管,并且都需要蓋章完畢、簽字清晰。實習生一旦取得畢業證畢業後,即喪失學生身份,應聘入職就必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吳夢凱提醒,實習生一般是不享受工傷待遇的,實習工作風險由實習生自行承擔,所以實習生應與實習單位約定好實習期内發生傷亡的處理方法,以免事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簽訂協議時可協商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标準支付傷亡待遇,以免因法律依據缺失而導緻個人權益受損。
範圍呼籲,企業在聘用實習生時,要注意合法守規,盡管實習生不适用勞動法,但仍要注意基本的勞動基準的普适性問題,如工時、工資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的保護,應該與一般勞動者一緻,并且要注意實習生的培訓。同時,實習生在選擇實習單位時,應該盡量選擇正規的實習單位,并且注意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要求簽訂書面協議,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要求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雇主責任險。
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壓實監管部門責任
早在 2016 年 4 月,教育部等五部門便印發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2022 年 1 月,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規定》 ) ,針對當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中存在的強制實習、從事與專業學習無關的簡單重複勞動、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等問題,進一步劃定了 " 紅線 "。
既然已有相關規定保障實習生權益,爲何相關亂象仍然層出不窮?
對此,範圍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一些職業院校和企業爲追逐利益,通過組織學生實習進行牟利,學校通過市場推廣以吸引學生報名、解決學生就業,企業則可以使用低廉的勞動力;違法成本低,《規定》涉及相應底線的法律責任不明确,或者顯著較輕;缺乏監察執法的督促機制,由于實習生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此不屬于勞動監察的執法範圍,而教育行政部門主要是監督職業院校,對實習單位無法監督。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告訴記者,《規定》通過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措施,以及追究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方式保障了實習生的權益。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單靠一部行政規章無法徹底解決實習管理中的所有問題。
婁宇進一步分析說,一方面,實習生對自己享有的權利了解有限,尤其是對維權途徑缺乏了解;另一方面,該《規定》雖然設計了行政監管措施和監管機制,但是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分工銜接不夠明确,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也較爲欠缺。例如,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違法違規之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這些責任是否能夠對單位形成有效的震懾等,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解決。
"《規定》中的很多條款,例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都是比照勞動法設計的,而這些問題在勞動關系領域也沒能得到有效解決,由此影響了實習合規管理的效果。" 婁宇說。
吳夢凱認爲,事實上,有些學校、勞務公司、用工單位相互串通、逃避監管的伎倆并不高明,但由于實習生處于弱勢地位、議價能力低、維權意識弱、顧慮較多,一些學校、中介等有關人員才肆無忌憚,以緻不少實習生失去了說 " 不 " 的勇氣。
" 現實中,有的投訴得不到相關部門的及時回應,實習生不得不在社交平台舉報,還容易因遭到恐吓、報複而放棄舉報。" 吳夢凱建議,不僅要大力暢通實習生投訴舉報渠道,還要壓實監管部門的責任,對不作爲、慢作爲等相關部門及人員嚴肅追責。
如果企業以實習名義行用工之實,實習生應該如何維權?
範圍說,如果是學校組織的實習,首先,可以向學校反映情況,如果學校不處理,可以向教育部門投訴學校;其次,可以起訴企業,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後,還可以通過媒體曝光相關違法行爲。
" 實習生可以通過與學校方溝通,以及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的方式來維權,涉及承擔刑事責任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規定》設計的維權途徑和維權保障機制還比較粗糙,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提升。" 婁宇認爲。
亟待完善法律規範
建第三方評估機制
那麽,如何在制度上給予 " 沒身份 " 的實習生以有力保障?
範圍認爲,對于畢業季的實習生,學界稱之爲就業型實習生,他們除了仍保有在校生身份外,在實習單位與正式員工并不存在較大的區别,也是服從實習單位的管理指示命令,應該給予他們與一般勞動者相同的平等保護。
範圍介紹,曾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認定就業型實習生可以與實習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然而,由于原勞動部 1995 年 8 月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 12 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使得在實踐中,實習生被排除在勞動法之外,他們多數情形下不會被認定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
" 頂崗實習的實習生從事的工作與勞動者沒有本質區别,也是從屬性勞動,但是由于主體不符合勞動關系的認定标準,不能享受勞動者的各類權益,這是不公平的。" 婁宇說。
婁宇提出,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由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工作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單位可以向其追償責任。這些條款都可以做擴大解釋,适用于從事工作任務的實習生。企業應當履行這些義務,實習生也應當了解自己能夠享有的權利,利用好法律工具維護自身權益。
範圍認爲,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将實習生排除在勞動法之外,可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實習生權益保障:
對于非教學型實習,如果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條件的,應該納入勞動法的适用範圍;對于教學型實習,應該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對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的情況進行客觀合理的評估;加大監督執法的力度,對違法的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予以嚴格處罰。
" 目前很多省份都頒布了實習生職業傷害保障方面的地方性立法,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也聯合印發了管理辦法,但還欠缺一部全國範圍内适用的高位階立法,通過法律的強制力切實保障實習生的權益。" 婁宇認爲,現有規範性文件對于保障機制和維權機制的設計比較簡單,可操作性不強,再加上宣傳力度不夠,相關群體的維權意識欠缺,權益保障的效果打了折扣。
婁宇呼籲,未來各省份可以針對《規定》第五章安全職責和第六章保障措施的相關規定,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并通過在實習單位、職業院校和學生中開展宣傳教育的方式,讓各方主體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定義務之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還可以考慮對合規情況良好的學校和單位進行獎勵,積極引導各方主體守法守規,創造良好的實習就業法治環境。
對于如何激勵企業承擔學生實習的主體責任,婁宇建議,可以考慮将企業實習合規情況作爲綜合評價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标,同時建立黑名單和白名單制度。此外,還可以考慮在稅收優惠、金融扶持等方面,對合規情況良好的企業給予正向激勵,鼓勵企業積極參與職業教育,促進充分就業和平等就業。
範圍同樣認爲,目前還存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形,企業參與職業教育需要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督促其落實相應的培訓、教育等責任。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應該重在教育,即使在企業進行實習實踐,也是在整個人才培養的體系下進行。同時,還可以将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的黑名單對社會公開,将職業院校的相關投訴舉報納入評估審核的範圍,對實習單位則納入社會責任評價體系。
(文中陳涵、杜桐、李曉、楊林均爲化名)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