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共同向銀行貸款買房,房地産開發公司爲其提供擔保,後雙方離婚,并約定房屋和房貸都歸男方,結果男方未按約還貸,導緻銀行劃扣房地産開發公司的保證金,房地産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債務,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小琪和小健兩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某房地産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後,兩人就剩餘房款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後房地産開發公司和小琪、小健簽訂補充協議,承諾對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夫妻兩人收到貸款後,未能依約向銀行按時還款,緻使銀行從某房地産開發公司的保證金專用賬戶中先後累計劃扣 76 萬元。
某房地産開發公司認爲,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約還貸,導緻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責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小琪辯稱,自己和小健已經在 2021 年 3 月辦理了離婚手續,且雙方協議離婚後房屋歸小健所有,房貸也由小健支付,房地産開發公司産生的損失是因小健未按時還貸導緻的,應由小健償還損失,債務與自己無關。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存款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故該房産産生的按揭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兩人共同償還。雖然小琪與小健已經離婚,并協議約定房産歸小健所有、貸款由小健償還,但離婚協議屬于小琪和小健的内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以離婚爲由逃避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債務。
某房地産開發公司作爲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依法有權向被告小琪、小健追償,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償還代付款項,已構成違約,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向某房地産開發公司償還代付款 76 萬元及違約金。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貸款購買的房屋,其債務是雙方的共同責任。這意味着,即使離婚協議上寫明房貸由某一方承擔,但這隻是夫妻之間的約定,并不對第三人産生約束力。在負有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即使離婚,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麽夫妻雙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本案中,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存續期間貸款買房,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雙方是否離婚而改變,即使小琪和小健的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小健所有,房屋債務均由小健一人承擔,但是某房地産開發公司仍有權向小琪和小健主張權利;而小琪可以在承擔還款責任後,按照離婚協議向小健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