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1 月 29 日訊(記者 林堅)11 月 29 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向證券從業人員尚文彥。處罰決定書中提到,證監會對尚文彥作爲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對尚文彥處以 125 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對尚文彥作爲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
罰單顯示,2020 年 4 月,尚文彥與他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向尚文彥轉讓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 , 尚文彥通過他人将資金轉賬至指定銀行賬戶。2024 年 1 月,尚文彥收回上述款項,沒有違法所得。
根據公開資料及記者了解到,尚文彥原爲民生證券副總裁、執委,主要分管債權融資事業部,今年 6 月左右,尚文彥離任民生證券,據記者了解,離職原因就與該違規事件有關。
證監會稱,尚文彥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爲。
《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構成違法行爲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尚文彥作爲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其中,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任職信息、相關協議、詢問筆錄、銀行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尚文彥的主要違規事項與違規持股有關。無獨有偶,就在一個月前的 10 月 23 日,國都證券發布公告,總經理、财務負責人楊江權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其 " 涉嫌從業人員違法持有股票 " 被證監會決定立案。根據相關規定,楊江權已不能履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對于是何原因違規持股,公告中暫未披露。與此同時,公司董事會于 10 月 22 日收到楊江權遞交的辭職報告,自 10 月 22 日起辭職生效,楊江權辭職後不再擔任公司其它職務。
長期以來,從業人員違法持股是證券行業監管的重點之一。監管部門都在反複提醒證券從業人員不要觸碰 " 紅線 ",要求券商督促從業人員堅守合規底線。同時,監管部門對這種行爲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處罰力度持續加大,從近期監管罰單及措施足以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