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牛士 2 月 28 日消息,黃婷婷發博回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人尊重司法判決,在收到法院判決後,也在請律師積極協商解決方法和賠償方式,但沒想到以這樣的方式收到公司的回應。我會盡快處理好自己的經濟問題,用好的狀态和作品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很抱歉因爲個人的事情占用公共資源。
今日稍早絲芭傳媒發文表示:黃婷婷女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現已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目前,法院已對黃婷婷女士采取限制高消費令措施。
此前,絲芭與黃婷婷合同糾紛案終審判決結果爲黃婷婷承擔違約責任,并應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違約金。
此前黃婷婷起訴絲芭要求解約,被告絲芭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約并由黃婷婷賠償違約金 1000 萬。法院審理認爲,雙方未就解除合同達成一緻意見,故黃婷婷提出雙方系合意解除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絲芭公司根據黃婷婷不履行合同約定而行使解除權,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合同的履行期屆滿前,黃婷婷未能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能積極履行合同,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考慮各項因素,法院認爲絲芭公司要求黃婷婷承擔 1000 萬元違約金金額過高,酌情予以調整。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約,黃婷婷支付絲芭公司違約金 3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