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曾任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青海信保)副總經理、青海省融資再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青海再擔保)總經理的牛志剛,被認定違法違規辦理貸款擔保等業務,給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7.53 億餘元,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
由此,他被法院一審判處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五年;此外,牛志剛還涉受賄事項,被法院判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
2024 年 3 月,有知情者告訴了經濟觀察網記者上述消息,并介紹說在一審之後,牛志剛上訴,近日西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在兼任青海再擔保公司總經理不到一年後,也即 2020 年 11 月 27 日,牛志剛被青海省監察委員會留置。
次年 5 月 27 日,即留置期 6 個月後,牛志剛因涉嫌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3 日被逮捕。
與牛志剛同案,還有青海紅人創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紅人創投)實際控制人關景武。
紅人創投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3 月,工商登記信息顯示,生于 1976 年的關景武,一度持有該公司 30% 的股權,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等職務。
在牛志剛被留置十幾天後,即 2020 年 12 月 15 日,關景武以涉嫌犯單位行賄罪,被青海省監察委員會留置。2021 年 7 月 2 日被逮捕。
此案後進入檢察院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
關景武被指控的罪名,已由起初的涉嫌犯單位行賄罪,變爲涉嫌受賄罪。
2022 年 6 月 23 日,西甯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對牛志剛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關景武犯受賄罪案,一審宣判。宣判後,牛、關二人不服提出上訴。
2023 年 5 月 29 日,西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以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爲由,将該案發回西甯市城西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法院認定:牛志剛造成經濟損失 7.53 億餘元
西甯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并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作出判決。城西區人民法院認定:
2013 年至 2018 年,牛志剛利用擔任青海信保公司業務部部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及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的職務便利,爲青海天衡工貿有限公司(下稱:天衡工貿)、青海景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景豐礦業)、西甯福歸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福歸商貿)、門源縣浪力克銅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浪力克銅業)、青海萬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易實業)、青海明瑞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青海盛圓珠寶有限公司、青海茂祥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青海華峰房地産有限公司(下稱:華峰地産,已吊銷)在貸款擔保、委托貸款、借款、房産交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個人非法收受财物合計 197.64 萬元,與關景武共同收受天衡工貿法定代表人與華峰地産法定代表人給予的人民币合計 500 萬元。
此外,2013 年至 2015 年,牛志剛在擔任青海信保公司業務部部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及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期間,非法收受天衡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景豐礦業等公司實際控制人給予的财物,在辦理、審核、評審信保集團及其子公司,爲此二人所控制的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委托貸款、借款業務項目時," 明知天衡工貿公司存在反擔保抵押物不足值、重複抵押,景豐礦業存在關聯公司,抵押物重複抵押等問題 ",不正确履行職責,違反相關融資擔保管理辦法、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等規定,指示、強令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有關工作人員不進行充分貸前調查,不對反擔保抵押物進行有效評估,先放貸後抵押,未将關聯公司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未遵守禁止超額超限擔保貸款的規定,過度授信,爲天衡工貿公司和景豐礦業等公司辦理貸款擔保等業務。後因上述公司逾期未能履約,造成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代償款及出借資金無法追償,并引起大量訴訟紛争。
經司法會計鑒定,截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牛志剛違法違規辦理貸款擔保等業務,給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7.53 億餘元。其中,違法違規爲天衡工貿公司辦理貸款擔保等業務,給青海信保造成經濟損失 6990.02 萬餘元,違法違規爲景豐礦業、福歸商貿、浪力克銅業、萬易實業辦理貸款擔保等業務,給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6.83 億餘元。
牛志剛兩罪并罰 錄刑 15 年
2023 年 12 月 1 日,西甯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判決:
牛志剛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關景武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八十萬元。
牛志剛、關景武再次提起上訴。
牛志剛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一,認定牛志剛與關景武共同收受天衡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賄賂 200 萬元不能成立,關景武向天衡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 200 萬元融資服務費,牛志剛不知情,關景武收受了 200 萬元後才告訴牛志剛。關景武提出給牛志剛 100 萬元,但一直在關景武控制的公司賬上,沒有實際交付,應認定牛志剛受賄未遂。其二,認定牛志剛與關景武共同索賄華峰地産公司 300 萬元不能成立,華峰地産與關景武簽訂了書面的居間合同,向關景武支付的是居間介紹費。牛志剛與關景武并未形成以居間介紹費的刑事共同收受華峰公司的 300 萬元的受賄故意,牛志剛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爲華峰地産謀取利益。其三,認定牛志剛給青海信保及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7.53 億元不能成立,一審恣意擴大了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中 "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 " 的認定範圍。青海四維公司爲涉案公司提供逾期貸款擔保業務産生的代償金不屬于 " 給國家造成直接損失 " 的範疇。青海信保、青海四維,除代償本金以外的代償款利息、擔保費利息、訴前罰息等均不屬于給國家造成直接損失範疇。
關景武及其辯護人提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關、牛二人存在通謀行爲,不能認定二人爲受賄罪共犯。其一,天衡工貿公司給付的 200 萬元是辦理貸款的中介費。華峰地産公司支付的 300 萬元是中介傭金,關景武的紅人創投公司與華峰地産簽訂了居間合同,紅人創投承擔了相應的稅金。
關景武及其辯護人還提出:關景武從天衡工貿及華峰地産取得的 500 萬元,有 250 萬元是關景武因請托事項表示向牛志剛支付的 250 萬元,關景武作爲紅人創投的法定代表人,是單位行賄的決策者和實施者,應認定爲單位行賄犯罪。但是這 250 萬元的行賄款,關景武沒有實際交付給牛志剛,而是幫助牛志剛投資理财,應認定爲單位行賄未遂。
不過,負責二審的西甯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納他們的上訴意見,最終維持了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