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買基金虧了算誰的?隻能自認倒黴麼?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紙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也許會給投資者一個重要提醒。
據介紹,本起案件的原告方是北京的一位 "60 後 " 投資者馬女士,被告方是光大銀行北京分行。
據馬女士描述,自己當初花了 110 萬元在光大銀行購買的基金,持有三年虧損近 50 萬元。馬女士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并将光大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遭受的巨大理财損失。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VCG41N867124970
案件前後經過兩次審理,一審法院駁回了馬女士的賠償訴求,但二審判決出現了大逆轉,法院改判光大銀行北京分行賠償馬女士 30 萬元投資損失,同時,裁定這一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介紹,2015 年,馬女士斥資 110 萬元從光大銀行北京分行認購了一隻股票型基金。她持有這隻基金三年,于 2018 年 4 月将基金贖回,收到贖回款為 61.32 萬元。也就是說,花 110 萬元購買并持有該基金三年時間,馬女士最後虧損了 48.68 萬元,收益率為 -44.25%。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這紙民事判決書,2015 年 4 月,馬女士申請認購案涉 " 光大金控泰石 3 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下稱 " 泰石 3 号 "),并填寫《申請書》。
馬女士主張,2015 年 3 月光大銀行就其陽光理财産品 " 多利寶 " 而針對馬女士所做的客戶适合度問卷調查表,根據該調查表,馬女士屬于穩健型投資者。而訴争基金《說明書》中載明泰石 3 号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為:本基金呈現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的風險收益特征。
經二審庭審确認,光大銀行認可案涉投資産品為較高風險型,與馬女士風險評估不匹配。但光大銀行主張,基于其銀行内部的業務規則,投資人隻要承諾願意自擔風險,也可以購買較高風險等級的産品。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适用性指導意見》第 31 條規定:"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中加入基金投資人意願聲明内容,對于基金投資人主動認購或申購的基金産品風險超越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要求基金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基金的同時進行确認,并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上記錄基金投資人的确認信息。" 第 32 條規定:" 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願向基金投資人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産品。"
經查,馬女士填寫的《申請書》為光大銀行提供的格式文本,文本上雖打印了 " 超過本人風險承受能力,自願承擔風險 " 字樣,但該欄中簽字處并無馬女士确認信息,該字樣本身亦無加黑加粗或其他顯著提示。
雖在該制式表格末尾一欄中有加黑的内容,即 " 本人已詳細閱讀本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合同、産品說明書等信息,及本申請書背面的投資者須知及風險提示,接受合同、招募說明書法律條款及投資者須知相關内容,了解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了解并承擔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投資風險,自願申請辦理光大銀行代理的上述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并保證提供的信息資料真實有效 ",且該欄處有馬女士簽字,但該内容本身并不涉及超出本人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别說明。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光大銀行北京分行賠償馬女士 30 萬元投資損失。同時,裁定這一判決為終審判決。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紅星新聞、中國裁判文書網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