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3 日,爲引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以下簡稱 " 基金投顧 ")業務規範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基協制定并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内容與格式指引》(以下簡稱 " 服務協議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風險揭示書内容與格式指引》等業務規範文件。這些文件爲投顧服務提供了協議的内容與格式模闆,爲基金投顧業務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業務規範。
上述文件明确了基金投資顧問業務不同于基金銷售業務。基金投顧機構可以接受客戶委托,按照服務協議約定向其提供基金投顧服務,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但在簽訂服務協議時,必須聲明不對投資收益狀況或本金不受損失做出任何承諾,投資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并且已向客戶揭示相關風險。
其中,《服務協議》共包括三章十一節二十八條,包括明确基金投顧服務方式和内容、基金投顧服務相關費用、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内容、基金投顧機構及基金投顧人員禁止行爲,以及争議處理措施情況和客戶的權利義務等多項内容。
具體來看,在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方面,《服務協議》要求向客戶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應訂明代客戶做出具體基金投資品種、數量及買賣時機的決策,并代客戶執行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申請;以及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詳情、定期提供交易執行報告、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
此外,向客戶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應訂明投資限制條款,包括單個客戶持有單隻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戶賬戶資産淨值的 20%、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要求的相關事項等。
《服務協議》還提到,協議還需要訂明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詳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目标、投資範圍、投資策略、風險收益特征等,前述内容體現在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說明書的,應載明查詢路徑;定期提供交易執行報告,就是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執行偏差等進行說明。
此外,中基協還明确提出,基金投顧機構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還應每日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賬戶資産淨值情況,以不低于每季的頻率披露賬戶收益、持倉明細、交易記錄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的備選基金庫。
而在基金投顧機構及基金投顧人員禁止行爲方面,《服務協議》明确,應訂明基金投顧機構及其基金投顧人員不得存在利用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或爲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便利;洩露客戶信息、投資計劃以及交易情況等;洩露、隐匿、僞造、篡改或者毀損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活動;向客戶承諾收益、本金不受損失、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等;違規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從事内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違法違規的證券交易活動;向客戶推薦結構複雜的基金,包括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基金;向客戶提供未經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或擅自變更基金投資組合策略等行爲。
此外,中基協還爲投顧機構提供了《服務風險揭示書内容與格式指引》,再度明确了基金投顧機構不能有保本、保收益的違規行爲出現,以及要充分展示投資風險。
2019 年 10 月 25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這标志着公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正式落地,買方投顧模式在中國推行。
公開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共有 60 家機構獲得基金投顧試點資格,包括 25 家基金及基金子公司、29 家證券公司、3 家第三方銷售機構、3 家商業銀行。其中,54 家試點機構已經展業,管理規模近 1200 億元,涉及 440 萬個賬戶,95% 爲小微戶 ( 10 萬元以下 ) 。
對于細節規範的銜接安排,協會表示,自 3 月 3 日起 20 個工作日後,基金投顧機構爲新客戶提供基金投顧服務的或爲老客戶提供新基金投資組合策略的,應當按照最新的規定展業,所涉相關規則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對相應内容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