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楊潔 記者 張曉培)夫妻倆王某和李某因感情生變分居,王某想離婚,李某不同意,随後李某在兩年多時間内先後通過轉賬、取現等方式,私下向其父母給付 " 贍養費 "80 餘萬元。離婚時對方給父母的大額轉賬還要得回來嗎?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該起離婚糾紛,當事人圍繞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問題争執不下,一方甚至爲獲取更多财産,以贍養父母爲名偷偷轉賬,最終仍躲避不了法律的公正審判。
2017 年,王某與李某相戀結婚。2020 年,當事雙方因感情生變開始分居,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李某不同意離婚,且當事雙方未達法定 " 感情破裂 " 标準,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後來,夫妻關系持續惡化,王某再次起訴離婚,李某同意離婚,雙方就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問題争執不下。
經查實,自 2020 年以來兩年多時間内,李某先後通過轉賬、取現等方式私下向其父母給付 80 餘萬元,王某主張李某有轉移夫妻共同财産之嫌,要求價款補償。此外,王某母親曾出資購買房産一套,該房産由王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并進行産權登記,登記所有權人爲王某、李某二人。針對該房産,李某以該房産登記于雙方名下爲由要求對半分割,獲得價款補償;王某則主張該房産系其母親出資贈與其個人财産爲由,拒絕分割。
關于夫妻一方以 " 贍養父母 " 爲由進行大額轉賬的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爲,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有關财産,爲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法律規定,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雖然李某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其在兩年多的時間内轉給其父母 80 餘萬元,既沒有與王某協商,事後也未告知王某,上述财産均爲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結合李某父母身體健康、均有穩定收入,并不存在經濟上的困難,所以這筆贍養費支出并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扣除李某自願孝敬父母及日常生活消費的合理開支,依法認定李某針對餘下款項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财産的事實,結合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原則,酌定由李某補償王某 35 萬元。
針對涉案房屋,依法認定爲夫妻共同财産,因該房産系王某母親出資購買,基于雙方特殊關系,王某同意将李某登記爲所有人的是爲了增進彼此信任、加強夫妻感情,另結合李某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财産的事實行爲,因此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定涉案房産所有權由王某取得,王某給予李某房産價值 25% 的補償。
法官稱,夫妻共同财産從性質上說屬于共同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作爲共同生活的伴侶,對共同财産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予以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或通過僞造債務等非法手段據爲己有的,都是對另一方财産所有權的侵害,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爲。另一方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即使是在雙方離婚後才發現上述行爲,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校對 許元華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