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12 月 17 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建平執行了死刑。
2022 年 9 月 7 日,内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李建平上訴後,内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确認:李建平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金 14.37 億餘元,其中 2.89 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财共計 5.77 億餘元;挪用公款 10.55 億餘元,其中 4.04 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李建平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以趙文遠(已判刑)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李建平的行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李建平貪污、受賄數額特别巨大,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社會影響特别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貪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内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李建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後,依法對罪犯李建平宣判并執行死刑。臨刑前,李建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記者:奚丹霓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