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0 月 2 日訊(記者 彭科峰)近年來,政策性銀行在依托優惠政策利用信貸支持地方企業發展等方面成效顯著,但也有不法份子利用職務便利中飽私囊。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就披露了這樣一個鮮活的案例——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下稱國開行湖北分行)因爲存在向違規項目發放貸款;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确;貸款管理不審慎,形成不良等被罰款 240 萬元,時任該行副行長楊德高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10 月 2 日,财聯社記者查詢發現,楊德高勾結湖北仙桃市地方投資平台相關負責人以投資之名行受賄之實,獲利數百萬元,最終案發被查。2021 年 2 月,檢察機關依法對楊德高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但庭審結果尚未公布。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爲,銀行信貸人員掌握着巨大的權利,加強監管是必然之舉。不過,近年來已經出現了類似 " 假投資真受賄 "、" 股份代持 " 等不少隐藏較深的行賄、受賄行爲,查處難度較大,亟待多部門配合和大數據等先進科技手段的介入。
國開行湖北分行和地方共建中小企業融資平台 楊德高 " 結緣 " 仙桃
權威資料顯示,楊德高,男,漢族,1958 年 9 月生,湖北天門人,大學學曆,1980 年 9 月參加工作。1996 年 09 月至 2006 年 07 月,曆任國家開發銀行武漢分行信貸處處長、計财處處長、财會處處長、綜合業務處處長,湖北省分行經營管理處處長、客戶一處處長、客戶四處處長;2006 年 07 月至 2016 年 09 月,任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8 年 09 月,楊德高退休。
而據相關文書披露,楊德高被公開的部分違法犯罪經曆,正是發生在他擔任國開行湖北分行客戶四處處長的工作期間。
财聯社記者獲悉,2001 年 4 月,仙桃市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合作搭建仙桃市中小企業融資平台,平台下設 " 一會兩台 ",即仙桃市中小企業信用協會、仙桃市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仙桃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其中,由仙桃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代表仙桃市政府向擔保公司和投資公司進行投資。
2004 年 4 月,擔保公司、投資公司正式成立,城投公司在兩家公司都是第一大股東。爲方便對國有資産進行監管,時任仙桃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陳啓發擔任投資公司董事長,時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張野擔任擔保公司董事長,時任仙桃市政協副秘書長謝大波擔任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總經理,楊德高作爲國開行湖北分行時任客戶四處處長,管理、聯系仙桃地區相關貸款事宜。
2004 年至 2012 年間,楊德高、陳啓發、張野、謝大波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辦理貸款申報、擔保、審批等環節爲仙桃市中星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稱中星公司)提供幫助,在謝大波等人的幫助下,該公司多次通過融資平台向國開行湖北分行、中國銀行、仙桃市農業商業銀行等銀行,累計貸款 24 筆 1.456 億元用于該公司發展,其中從國開行湖北分行貸款 6 筆 9600 萬元。
勾結城投負責人假投資真受賄 楊德高獲利數百萬
随着和湖北仙桃市城投平台負責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楊德高也産生了謀取私利的念頭。
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2 月,經楊德高主動提議,陳啓發、張野與中星公司董事長趙某商議,由謝大波和陳啓發、張野、楊德高共同向中星公司投資 200 萬元,每年按 150 萬元固定獲取收益。趙某爲感謝謝大波等 4 人的幫助并希望繼續得到關照,對此表示同意。
在此期間,謝大波根據陳啓發的安排起草了《投資協議》,并與楊德高等人共同向中星公司出資 200 萬元,其中謝大波、張野各出資 30 萬元,陳啓發出資 40 萬元,楊德高出資 100 萬元。2010 年,經楊德高、陳啓發、張野與趙某商議,将固定收益調整爲每年 100 萬元。2008 年至 2014 年間,中星公司按約定的固定收益分别給謝大波等 4 人的賬戶轉款,其中謝大波獲利 120 萬元,楊德高獲利 400 萬元,陳啓發獲利 160 萬元,張野獲利 120 萬元,4 人合計獲利 800 萬元。
2020 年 9 月,經湖北遠達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鑒定,上述 200 萬元投資款同期可從中星公司分得利潤合計 51.35 萬元,該 4 人出資 200 萬元的應得收益額爲 51.35 萬元,該 4 人非法獲利共計 748.65 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楊德高等人的 " 投資 " 還采取了假名的方式進行。有關部門事後查明,楊德高、陳啓發、張野、謝大波等人以戶名 " 陳新 " 名義在中星公司簽訂了投資合同。檢方調取銀行流水記錄發現,楊德高于 2006 年 9 月以其侄兒楊某的名義在中星公司投資 100 萬元,陳啓發、張野、謝大波于 2007 年 2 月以 " 陳新 " 的名字在中星公司共同投資 100 萬元的資金進入情況。
同案人員自首導緻案發 檢方以受賄罪起訴楊德高
那麽,楊德高等人的違法行爲是如何案發的呢?據文書披露,仙桃市政協原副秘書長謝大波在仙桃市監察委員會立案前,主動向時任仙桃市政協主席周某主動反映了相關事實,最終楊德高、陳啓發、張野等人相繼被接受調查。
張野坦承,趙某的中星公司申請國開行湖北分行的相關貸款案程序必須經過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相關材料都需經過張野、陳啓發、謝大波的簽字。他們以 " 陳新 " 的化名入股中星公司 200 萬元,不變更工商登記注冊信息,2008 年至 2010 年按照每年 75%、2011 年至 2013 年按照每年 50% 給予固定收益。2014 年趙某将固定回報和本金退還後,三人退出入股。
當地法院一審認爲,謝大波、楊德高等人利用職務之便爲中星公司在貸款方面謀取利益後,共同以 " 陳新 " 名義在中星公司投資 200 萬元,每年獲取 50%--75% 利潤,其本質上是借投資回報之名,行收受賄賂之實,應當以受賄論處。
2020 年 7 月 21 日,官方宣布,楊德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接受調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2021 年 1 月,國家開發銀行湖北分行原副行長楊德高(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1 年 2 月,楊德高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黃岡市人民檢察院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但目前其庭審結果尚未公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