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葉莉麗 韓萌 記者 毛曉華 )女子李秋退休後又找了一份沖壓工工作,爲順利入職,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供了假身份證。在一次沖壓作業中李秋意外受傷,李秋将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42.2 萬餘元,但被告公司認爲李秋使用虛假年齡入職導緻工傷無法評定,且企業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意外保險也無法使用。近日,靖江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法院認爲,雖然李秋是離退休人員,但與企業形成勞務合同關系,當其因勞務受到損害,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公司承擔 65% 的賠償責任。
李秋生于 1967 年,2021 年 11 月李秋與靖江某制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從事沖壓工工作。依據李秋提供的身份證信息,合同書上所寫的出生日期爲 1979 年,比她的實際年齡小了 12 歲。2022 年 2 月 6 日,李秋在沖壓車間工作時,沖床發生了卡頓,就在她準備用手搬動工件時,沖床上端模具無端下落壓在了她的右手上。企業負責人呂華迅速将其送至醫院就醫,治療後經診斷爲右手 2、3、4 掌骨頭永遠缺損。
事故發生後,李秋将某制造公司和呂華起訴至靖江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合計 42.2 萬餘元。兩被告認爲,李秋本人應承擔 60% 的損失。一方面李秋提供虛假身份證,緻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無法走勞動前置程序,企業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意外保險也無法使用。另一方面,事故後已支付李秋醫療費 20795.27 元,住院夥食補助費 1866.48 元,預支給李秋 56000 元。
靖江法院審理認爲,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當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身受到損害的,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定,原告從事沖壓作業,在機器出現卡頓時,試圖用手搬動工件的行爲增加了工作風險。另外,李秋提供了虛假的身份信息,雖然與事故不存在必然聯系,但已經過了退休年齡的她體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降低,增加了企業用工風險,因此自行承擔 35% 責任,而被告投保雇主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爲了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尚無證據證明李秋提供的虛假身份信息影響了保險理賠,即便存在理賠障礙,與李秋在提供勞務中所受的傷害并不存在直接關聯。
對于李秋的損失,法院最終認定爲 43 萬餘元,判決某制造公司承擔 65% 的賠償責任,企業負責人呂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扣除前期已經支付的金額,還需付給李秋 20.1 萬餘元。
法院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認真審核勞動者告知的基本情況,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勞動者在入職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謊報個人信息,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文中人物皆爲化名)
(校對 季林巧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