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12 月 30 日電 深交所網站 30 日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 ( 2022 年修訂 ) 》。
為更好地堅守創業闆定位,支持更多優質創新創業企業發行上市,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 6 月 12 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 ( 深證上〔2020〕506 号 ) 同時廢止。
修訂後的《暫行規定》共 13 條,較原《暫行規定》增加 4 條,并對部分條款進行了小幅調整。
一是明确創業闆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标準,制定研發投入複合增長率、研發投入金額、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等評價指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豁免适用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等部分指标 ( 第三條 ) 。
具體包括,最近三年研發投入複合增長率不低于 15%,最近一年研發投入金額不低于 1000 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不低于 20%;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金額不低于 5000 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不低于 20%;屬于制造業優化升級、現代服務業或者數字經濟等現代産業體系領域,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不低于 30%。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的企業,或者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創業闆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不适用前款規定的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要求。
二是根據國家産業政策要求,增加相關行業限制。明确禁止産能過剩行業、《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闆發行上市 ( 第五條 ) 。
三是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發行人申報時應進行自我評估,提交關于符合創業闆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保薦人應就發行人自我評估中涉及的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項意見 ( 第七條、第八條 ) 。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就其是否符合創業闆定位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 第九條 ) 。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吳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