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胡柯蘭 記者 李子璇)日前,蔣明(化名)約上石某等幾人聚餐飲酒,聚餐過程中,石某接到陳某電話要參加第二場飯局,石某吃完飯後遂将同桌人一起帶到了另一個酒店。半個小時後,石某接了一個電話後獨自離開,直到幾天後,屍體在河道中被人發現。12 月 11 日,現代快報記者獲悉,石某家人将一桌喝酒的人告上法庭。
記者了解到,到了第二場陳某組織的飯局裏,半小時後,石某接到一個電話,就獨自離開了飯店,誰也不知道他不回來了。次日,妻子發現石某一夜未歸,就聯系蔣明,這才得知兩人酒局結束後便沒聯系,妻子立馬報了警。 不幸的是,在藍天救援隊的打撈下,最終在河道中找到了石某的屍體。
記者了解到,當晚,除了蔣明,同桌的其他人都喝了酒。蔣明的飯局還邀請了蔣某、程某、郭某,陳某的飯局裏包括唐某、沙某、黃某。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石某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當了解,對飲酒後的危害後果應當有預見性,在參加了兩場酒局後自行外出不慎發生意外,應對自身死亡後果承擔大部分責任;其次,酒宴召集人和共同飲酒人應對同桌飲酒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陳某和蔣明作爲兩場酒局的召集人應承擔較其他同飲人更高的注意義務,對于飲酒後的石某獨自離開以及許久未歸未能及時關注和聯系。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和蔣明對石某的死亡承擔 2% 的責任,蔣某、郭某、程某、沙某、黃某、唐某承擔 1% 的責任。一審宣判後,陳某、沙某、黃某、唐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唐某、沙某、黃某與石某并不認識,雖然幾人短暫同桌就餐,但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三名上訴人對石某存在勸酒、灌酒等行爲,在相互不認識、對對方的身體狀況毫無了解的情況下,要求三名上訴人對石某盡到照顧、護送等義務,顯然過于苛責。因此,僅憑唐某、沙某、黃某與石某同桌就餐這一事實,不足以認定該三人對石某存在侵權行爲,一審判決唐某、沙某、黃某對石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不當,應予糾正。
法院最終判決,蔣明和陳某賠償 24188.96 元;第一場酒局裏的同桌蔣某、郭某、程某各賠償 12094.48 元。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