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的産品 " 翻車 "
明星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一句道歉就能了事嗎?
近日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出台
《北京市明星廣告代言行爲合規指引》
明确規定了
明星在代言活動中的五大義務
一起來了解一下
01
明星代言産品問題頻出
品牌選擇明星代言可以擴大品牌傳播力和影響力,拓展更多消費者群體,從而增加銷量。但近年來,因明星對所代言品牌資質審核不清、未全面了解産品質量而導緻的 " 翻車 " 事件不時出現。
此前,知名主持人汪涵、杜海濤等曾因代言及合作過的 P2P 産品 " 爆雷 " 而被卷入輿論風暴中;演員馬伊琍被曝出所代言的奶茶品牌 " 茶芝蘭 " 涉嫌欺詐,上千名加盟商被騙,損失超億元;潘粵明因涉嫌代言違法廣告,違反 " 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 規定被處罰。
今年 "3 · 15" 期間,有媒體曝光上海半天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半天妖)在安徽的兩家門店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記者了解到,過去半年,山東東營、青島以及北京等地的 " 半天妖 " 也曾因食品安全與衛生問題先後被曝光,并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演員張一山爲 " 半天妖 " 品牌代言的時間爲 2019 年至 2023 年。此次曝出的張一山代言 " 踩雷 " 事件,又一次将明星代言問題擺上桌面。很多網友對明星出事後再道歉的慣常操作似乎并不買賬,不少網友質疑 " 一個道歉就夠了嗎?"
此次曝出的張一山代言 " 踩雷 " 事件,又一次将明星代言問題擺上桌面。很多網友對明星出事後再道歉的慣常操作似乎并不買賬,不少網友質疑 " 一個道歉就夠了嗎 "。
02
相關部門頻頻出手整治
去年 10 月,市場監管總局等 7 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産生日常消費體驗;象征性購買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應認定爲廣告代言人已經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義務。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出台了《北京市明星廣告代言行爲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針對《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了細化和明确。《指引》提出,代言廣告期間,明星應對所代言企業及代言商品或服務予以跟蹤關注,如代言企業出現嚴重違法失信行爲、代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時,應及時核實評估後,視情采取解除代言合同、發表個人聲明等補救措施。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淩雲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分析指出:
➯ 《指引》明确表述了 " 明星 " 的範圍,并詳細說明了哪些行爲屬于 " 廣告代言行爲 " 以及例外情況,可以有效避免以往通過鑽空子的行爲變相進行廣告代言的現象;
➯ 明确規定了明星在代言活動中的五大義務,即事前審查代言産品義務、充分使用代言産品義務、核驗廣告内容義務、後續跟蹤義務、主動配合義務,極大地增加了明星在代言活動中的責任,嚴格要求明星代言需要實質審查而非流于形式;
➯ 且一旦出現問題,執法機關可以依據《指引》追究其相應責任,即依據《廣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03
代言虛假廣告 " 禁業 3 年 "
明星代言廣告 " 翻車 " 現象,表面上看是明星藝人的形象輿論危機,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明星法律意識欠缺。很多明星接廣告時,隻注重經濟利益,卻忽視了廣告代言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也給衆多消費者帶來健康隐患和經濟損失。
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專家安光勇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明星代言産品時,應當充分了解産品的資質、質量、使用方法等信息,并在代言前對産品進行充分試用,确保代言産品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如果明星未盡到審核義務,因代言産品虛假宣傳或質量問題導緻消費者權益受損,可以要求明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違約、侵權行爲等。
需要注意的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不隻面臨高額罰款,還可能受到 " 禁止代言廣告 3 年 " 的處罰。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 3 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爲廣告代言人。
安光勇認爲,不少企業爲了賺快錢,試圖通過明星效應,輔以虛假或誇大宣傳等手段,讓消費者爲之買單。企業不應唯利是圖,在生産經營時應加強自律,在選擇代言人時也要嚴格遵循相關規範和标準要求。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 / 中國消費者報 · 中國消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