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了 25 年的副總經理兼廠長,因被公司以 " 嚴重失職 " 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向公司索要 348 萬元賠償以及補薪。經過仲裁、一審、二審的判決,他最終隻得到了 60.11 萬元的賠償金。他不服,申請再審,認爲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不應受十二年的限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他的申請不成立,維持二審判決。這是一起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問題的典型案例。下面是該案件的詳細情況。
因嚴重失職等被解雇,副總巨額索賠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姚某某于 1993 年 10 月 11 日入職深圳某科技公司,先後擔任生産課長、副廠長、副總經理兼廠長,并已簽訂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以姚某某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廠長期間" 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重失職,假借職權營私舞弊,未經允許與本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嚴重違反對公司應有的忠實勤勉義務,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 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而姚某某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 2.54 萬元,高于深圳市(當時)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的 300%,而深圳市上年度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 8,348 元。
2019 年 8 月 2 日,姚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27.7 萬元;
2、2018 年度作爲勞動報酬的 " 紅利分配 "103.28 萬元;
3、2019 年 1 月 5 日期間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 763,934 元,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 25% 的賠償費用人民币 190,984 元,共計 95.5 萬元;
4、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 21.5 萬元。上述四項金額累計 348 萬元。
最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姚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60.11 萬元等。
對此,姚某某與公司均不服,都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違法解雇,應賠償 127.7 萬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認爲,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應向姚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被告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核算出被告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 25,394.9 元(含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因被告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于深圳市的當前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的 300%,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告應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27.7 萬元(8,348 元 × 3 × 25.5 個月 × 2)。
不過,公司還是不服,繼續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賠償金受 12 年限制,應爲 60.11 萬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正确。
關于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規定标準進行計算,由于姚某某月工資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的标準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上述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計算,賠償金的數額應當爲 60.11 萬元(8348 元 / 月 × 3 倍 × 12 個月 × 2 倍)。一審判決适用法律有誤,法院予以糾正。
姚某某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長達二十五年零三個月。雖然其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但是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年限應該自用工之日起算,不受十二年工作年限的限制。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視覺中國(資料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以及該法第八十七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之規定,對于月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立法上采取了 " 雙封頂 " 的特殊計算方式,即計算基數按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确定,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方式爲經濟補償的數額的兩倍。
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但是該條屬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作年限的一般規定,而針對月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該特殊情況,若該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超過十二年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支付年限依然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
二審法院關于姚某某應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正确,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認可。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注明:文中當事人系化均名)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