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因知 / 文 目前,著名投資機構金沙江創投和國内人工智能大模型界的領跑者、推出 Kimi 的月之暗面之間的糾紛,成爲财經新聞的熱點。一個月前,月之暗面及兩名創始人楊植麟、張宇韬已經被前投資方金沙江等 5 家機構在香港提起仲裁。
仲裁是由民間的仲裁機構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其效果類似于法院訴訟,通用于商事領域。這本來可能隻會成爲企業間的一場商業糾紛。
12 月 5 日金沙江創投的主管合夥人朱嘯虎在朋友圈發文怒批金沙江主管合夥人、曾在循環智能擔任代表金沙江創投方董事的張予彤在月之暗面事件中的行爲。随後,朱嘯虎又發文表示願意豁免月之暗面及其創始人的責任,支持他們追求人工智能的事業,但不容忍張予彤。
朱嘯虎與張予彤均非等閑之輩,前者成功投資的項目有滴滴打車,後者則以代表金沙江創投投中小紅書而揚名。12 月 6 日晚,楊植麟、朱嘯虎先後做了回應和反回應。
本人與本案相關企業、人士及其親友、代理人均無往來,亦不掌握真相或内幕。本人不對本案具體是非做出判斷,而隻是從法律層面分析各方所争議的事項爲何,以及根據某種說法的話,相關人員潛在的法律責任爲何。
" 敵手 " 可忍?其實很難不忍
金沙江創投等投資機構的主要營利模式是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期待在企業成長、增值後分享收益。根據朱嘯虎的表述,金沙江創投旗下本來有一個叫循環智能的項目,月之暗面則是循環智能内部開發兩年的項目。
現在,月之暗面已經分拆獨立,二十多名員工因此去職。在這個過程中,月之暗面向循環智能提供了 9.5% 的股權作爲 " 獨立 " 的對價。但分拆手續還沒有完成。
" 分拆 " 并非标準的法律術語。對一家企業而言,一個項目的 " 分拆 " 在法律上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
一種 " 分拆 " 是 " 分立 ",專指一家公司将自身資産分割出一部分,設立一家新公司法人。這兩家公司會有大有小,但法律上是平等的,跟兄弟分家一樣。另一種 " 分拆 " 是一家公司用自己的資産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
還有一種也是對外投資,但不是隻有自己出資,而是本企業以資産出資的形式将該項目投出,使之成爲一家新公司的資産,其他人也對新公司出資,各自按照貢獻率獲得該新公司相應比例的股權。故而,這種對外投資的 " 分拆 ",本企業所持的股權比例不一定很高。在人工智能等與科技挂鈎的行業,經營者個人技術等無形資産也很重要,往往可以折算出較高的股權比例。
月之暗面從循環智能拆分的過程,看上去又是一種情況。據報道,循環智能是清華大學計算機系畢業的楊植麟等人創辦的新公司,其并不是金沙江創投内部的企業或部門。楊植麟等人也并不是金沙江創投的員工。金沙江創投本來是其外部股東,隻不過是較爲主要的金主。
2023 年,在 ChatGPT 帶動的熱潮下,楊植麟等人離開循環智能創辦月之暗面,旗下産品 Kimi 異軍突起。到 2024 年 8 月的 B 輪融資,月之暗面的估值已達 33 億元,主要投資人爲阿裏巴巴。昔日 " 看你不起 " 的金沙江創投,如今有些落寞。
仲裁不同于訴訟的一點是:前者的過程不公開,以便保護商業秘密。不過,我們可以猜想,在香港仲裁案中金沙江創投等努力主張的方向大概是:其一,朱嘯虎說的 " 月之暗面本來就是循環智能内部已經開發 2 年的項目 "。其二,楊植麟等離開循環智能,等于後者被抽空,現在他們去做别的項目,損害了循環智能及其投資者的權益。
囿于事實信息的不足,筆者在此不便多加揣測。不過,現在看上去至少不涉及盜用商業秘密、知識産權等問題。當時,楊植麟等人另起爐竈,正是爲了在法律關系上和循環智能的盤子進行切割,防範今日的風險。
據公開報道,循環智能的主打産品是基于自然語言處理(NPL)來分析銷售人員和客戶的對話,并對前者予以在線提示,即 " 搭話助手 ",和月之暗面的 Kimi 大模型不太算得上競品。楊植麟等人出走,不見得算與循環智能搞競争業務。
所謂月之暗面在循環智能内部已經開發 2 年的事情也要分情況看。公司花費人力、物力大舉投入推進項目 2 年是一回事,隻在紙上挂号說立項就是另一回事了。月之暗面并非偷偷摸摸成立的地下公司。Kimi 這幾年名氣不小,如果涉嫌侵犯原公司産權,原公司早就應該站出來了。
朱嘯虎在朋友圈批評月之暗面分拆中的手續問題,似乎也殺傷力有限。一是 " 分拆到今天依然沒有得到循環智能股東決議的簽字 "。就算是企業拿出真金白銀出資,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不如分立,不一定要股東會通過,而要看企業的自身章程而定。如果循環智能自己規定應該由股東會決議通過而沒通過,眼睜睜看着月之暗面在外面做得風生水起,這至少也是循環智能自己的問題。
朱嘯虎又批評說同意拆分的董事會決議拖了大半年才簽字,但因一名董事(張予彤)隐瞞自己重大的利益,也可以被認爲無效。同上,開董事會總比開股東會方便些,但卻等到拆分事實已經發生大半年才開董事會補決議,這在法律上也屬于董事會自己的瑕疵。
12 月 6 日,楊植麟發聲稱離開循環智能時已經獲得所有董事的簽字确認,也和循環智能簽了協議,那這在程序上就更爲妥帖。在快速發展的創投行業中,董事會無妨對此類事項早早強硬表示反對意見,但不能因爲董事會自己磨蹭,事後責怪别人先走了。
至于一名董事隐瞞自己的重大利益瓜葛,是否導緻董事會決議無效,則很難講。我國公司法隻規定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内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内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如果一名董事拿刀拿槍逼着其他董事通過協議,這個脅迫行爲的結果可以歸于無效。如果隻是一名董事心懷鬼胎、花言巧語欺騙其他董事會成員通過決議,在筆者看來,推翻董事會決議的法律理由并不充分。
如果一名董事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并且投了贊成票,這需要先看剔除她這一票後,贊成票是否仍然構成全體董事(包括未到會的董事)的過半數。如果仍過半數,董事會決議效力肯定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如果剔除這一票正好不夠半數,除非章程對此有嚴格規定,否則仍不構成對董事會決議效力的緻命傷。
而且,由于公司法并未對董事回避表決做出嚴格規定,現在距離決議做出早就超過六十日,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會議議程就算有瑕疵,都已經不再成爲否決董事會決議的理由。要說同意分拆的董事會決議内容,也肯定不構成違反法律。這裏的違反法律限于公司從事違法活動,如公司決議故意制假造假。
雖然,朱嘯虎很有風度地表示不追究月之暗面走其他發展道路,隻要給補償即可,但這并未在投資圈輿論場中獲得一片喝彩。但朱嘯虎對張予彤個人的責問,則更爲有力。
" 内奸 " 必懲?的确較難抗辯
朱嘯虎主張,張予彤向金沙江創投隐瞞了其在月之暗面免費獲取的 900 萬股(在初始股份中占比 14%),這筆資金現在估值已高達 1 億美元。張予彤因 " 違反了基金合夥人對 LP 的受托責任,也違反了公司董事對股東的受托責任 ",她的離職實系被金沙江創投解雇。
現在常見的投資模式是有限合夥基金。有限合夥分爲有限合夥人(LP)和普通合夥人(GP)。LP 隻負責出資,不參與經營管理,僅就出資部分負責,若年景不利時,他們隻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虧完爲止。GP 類似于董事、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權力較大,同時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商業實踐中,LP、GP 這種簡潔又洋氣的說法還有一定的外溢性,非合夥制的公司中有時也會用這來指代外部投資者和内部經理人。筆者在此不做仔細區分。
爲防止 GP 損害 LP 的權益,法律對前者設定了受托責任。受托責任也叫受信責任、信義義務,指大權在握的企業經營管理者,應當對企業忠誠、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同時勤勉審慎地工作,執行職務時應當爲企業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投資基金中最常見的糾紛,就是普通投資者、LP 指控有經營權的主體如 GP、董事、高管等損害其權益。
朱嘯虎對張予彤的指責是比較嚴重的,不是說張予彤工作不力、違反勤勉義務,而是直指其不忠誠、吃裏扒外。雖然張予彤并沒有直接把金沙江創投及其投資企業的資産搬出去,但朱嘯虎認爲,張予彤在金沙江創投擔任要職期間,促成月之暗面的獨立,随後又在月之暗面持有不少股權,這構成了利益沖突。
在現代企業法中,防止利益沖突是忠誠義務的核心。利益沖突是一個狀态,而不是結果。董事高管無須被證明有損人利己的實錘行爲,其本人或近親屬在與本公司經營範圍相同或類似的企業中任職或持有大額利益(如股權),就已經構成利益沖突。
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當事人難免顧此失彼、一碗水端不平,就算其不刻意厚此薄彼,也難免一心二用、不能做到爲自己任職的企業盡心竭力,這就不能達到受托義務所要求的标準。
當然,在現實企業經營中,商業利益錯綜複雜,利益沖突并不是絕對需要戒絕的壞事。明着做關聯交易也不是不可以,但需要任職公司的同意。
2024 年 7 月施行的新公司法對此有比較細緻的規定,涉及的規定内容如下。
其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其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如果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就是可以的。
其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可見,主管合夥人之類持有其他公司的大額股份,不是完全不可以。但如果不予披露,而是隐瞞持股,且通過以近親屬的名義代持、被詢問時也矢口否認,問題就會較爲嚴重。據報道,張予彤的丈夫汪某是 Kimi 的聯合創始人,也是幾位聯創人中唯一沒有清華計算機系背景的。
俗話說,無功不受祿。根據朱嘯虎的說法,張予彤一方面作爲金沙江創投的合夥人,當時代表金沙江創投同意月之暗面的分拆,又在月之暗面中免費獲得 14% 的初始股權,這的确是一種利益沖突。金沙江創投作爲利害關系人,有權問一問。
雖然 12 月 6 日晚,楊植麟回應稱張予彤具有戰略、融資等互補的能力,根據其 " 對公司後續持續工作的對價 " 而授予股份。但關于利益沖突的質疑,本來就指向張予彤從月之暗面獲得的好處。相關股份的授予另有原因、尚不能及時兌現等均非有力抗辯,未必足以打消金沙江創投方的疑慮。整個事情還需要結合證據來梳理。
如果張予彤能有效闡明自己在金沙江創投任職時推動月之暗面分拆的依據,指出自己是在從金沙江創投離職後才開始爲月之暗面謀利(如介紹引入阿裏的 10 億美元投資),才能有效對抗金沙江創投的批評。
不過,朱嘯虎稱,張予彤離職時,拒絕簽字确認自己在月之暗面無利益,以至于被迫放棄了在金沙江創投的其他利益。這不是對張予彤的有利證據。
" 棄月攻張 " 背後的策略
在市場實踐中,一個人從一家企業離職是外部客觀可見的事實,但原因往往難爲外人所知。通常情況下,雙方會采納 " 做人留一線,江湖好見面 " 的餘地,以便将來還有合作的機會。朱嘯虎對月之暗面掌舵人楊植麟等人,現在也是持此态度。不過,朱嘯虎直接公布張予彤是因爲做錯事情被解雇,下手是比較重的。
朱嘯虎顯然是一個理性人,如此出擊,一方面是有較大把握和證據,對張予彤的情況做出過評價。他自稱從月之暗面其他股東處拿到其内部股權架構表,看到張予彤已經是第二大個人股東,不過股份是在張予彤丈夫境外離岸公司的名下,相關信息也通過律師函得到了确認。
另一方面,看上去這也是由于朱嘯虎對張予彤深惡痛絕。如果張予彤不能翻盤反擊,其職場聲譽和職業生涯也會受到影響。
張予彤離職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朱嘯虎現在這麽做,可謂一箭雙雕。一方面,随着月之暗面越來越火、估值越來越高,可能會有人質疑金沙江創投錯放好項目。張予彤秘密持股的事情如果從别的渠道洩露,金沙江創投可能會被認爲管理不善、風控不足,從而動搖外部投資者的信心。
如今朱嘯虎的意思是他們早就發現張予彤的問題,已經進行了内部懲戒,這就把管理機制疏忽的問題變成成功的自查自糾,而且還在繼續維權,這也能降低對金沙江創投的負面影響。
另一方面,朱嘯虎此舉也産生了對月之暗面 " 殺雞儆猴 " 的效果。如果月之暗面的興起是靠給張予彤豐厚的股權而順利實現的,就不算光明正大。此事持續曝光,成爲 " 日之明面 " 的大新聞,對月之暗面這種新興公司的商譽與前景并非好事,早點讓步和解,未必失策。
既然金沙江等已經提出仲裁,月之暗面就有遭遇不利仲裁結果、承受損失的風險。朱嘯虎 " 胡蘿蔔加大棒 " 表示可以有條件 " 豁免 " 月之暗面,月之暗面其他投資者人也有理由要求楊植麟、張宇韬以及張予彤盡快解決此事。
朱嘯虎聲稱已經知道月之暗面其他股東要求楊植麟等,在 12 月 15 日前拿到循環智能的免責聲明(即所謂 " 豁免 "),否則就要降低 10% 的估值。可見,時間現在在朱嘯虎一邊。幾日内,楊植麟等必須搞定金沙江創投或月之暗面其他股東中的至少一方。月之暗面的不少股東可能跟朱嘯虎的交情更久。
對月之暗面而言,這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12 月 6 日晚,楊植麟發出聲明表示支持張予彤。這份聲明内容不少,看上去似乎未經律師仔細敲定,不失幾分真情流露。但這隻是楊植麟認可張予彤沒有白拿月之暗面的好處,卻無法說明張予彤有無辜負金沙江創投。
對後一點避而不談,固然會是由于楊植麟不知情,卻也不是沒有 " 越描越黑 " 的後果。比如,楊植麟稱邀請張予彤成爲聯合創始人。公開工商數據顯示,張予彤的丈夫汪某确實是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僅持股 0.075%。但張予彤自己既不是股東,也不是董事高管,這個聯合創始人當得相當 " 幕後 "。
換言之,楊植麟堅守了江湖義氣。在目前公司未上市的情況下,即便因此是被投資人縮減估值 10%,也不過是紙面富貴的變化,并非他們所擔待不起。然而,張予彤的直接麻煩并未消失,月之暗面的間接麻煩也未消失。
創業投資機構是一個主要看投資人眼光和手藝的行業,較爲看重投資人的個人作用。創投機構并不是一個高度協議經營的科層化公司,像朱嘯虎就不能被簡單認爲是張予彤的上司。
有市場分析認爲,投資家們之間也有瑜亮情結。還有人指出,月之暗面獨立出現,恰恰是由于金沙江創投當年比較在意能清楚看到商業前景的項目,不看大模型代表的業務方向,現在看其做得風生水起,心情不會太好。
不管怎麽說,現在朱嘯虎在輿論場和明面上都占據上風。張予彤或許有自己的苦衷,但不回應,還是會對自己造成消極影響。畢竟,她出于大模型理想而跟楊智麟出走是可以的,但又默默在月之暗面拿了大筆股權,就不是情懷二字能簡單涵蓋的了。
朱嘯虎預測,香港仲裁案件要一兩年才會出結果。他到底是會同意張予彤隻需退還部分股權,就能了結此事,還是一定要讓張予彤道歉,各方仍然有充分談判和解的空間,從而可終結仲裁。何去何從還需看當事人的智慧和膽略。
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即便是 Kimi 也不好做答。企業管理的藝術并不比 IT 研發簡單。
(作者系經濟觀察報管理與創新案例研究院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