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爲加班費與公司起争端,公司對其調動工作地點,路途遠了 50 公裏,員工仍留在原崗位,拒到新崗位上班,公司以無故曠工爲由将其辭退,是否合法?日前,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公開了這起勞動争議案件,判決案涉服飾公司以王某無故曠工爲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支付經濟賠償金、調崗期間的工資及加班費 6.1 萬元。
王某于 2017 年起在南通某服飾公司從事後道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約定王某的崗位爲質檢,工作地點在崇川區。後王某因加班費争議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和休息日加班工資約 2.8 萬元。仲裁審理期間,該服飾公司以 " 近期受限産限電的影響,訂單下降,人員富餘,且王某多次違反規章制度 " 爲由,發郵件通知王某調整崗位,要求王某次日起到位于南通如臯市桃園鎮的生産部報到,從事外聯工作,且要求王某定時定點打卡,打卡地點爲該公司在如臯的加工廠,明确 " 到點下班 ",強調到達和離開都需要拍照。
因上班路程比原來遠了超過 50 公裏,王某不服調崗通知,未到該加工廠報到,經溝通未果後仍在原崗位上班。半個月後,該服飾公司以曠工爲由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遂向仲裁委申請增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仲裁請求,仲裁委裁決支持了部分賠償金,但王某和公司均不服,雙方起訴至崇川法院,其中王某要求公司賠償賠償金、調崗期間的工資及加班費共計 8 萬元。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爲,用人單位以曠工爲由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需結合其調崗行爲是否合理、勞動者是否合理應對調崗要求等情形予以綜合分析。該服飾公司在雙方勞動仲裁糾紛處理期間,将王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均進行了改動,且工作地點變化跨越了不同行政區域,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該調崗行爲協商一緻,也未就調崗行爲的合理性提供證據,王某據此拒絕到遠在如臯的加工廠打卡上班不應構成無故曠工。該服飾公司以王某無故曠工爲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雙方在調崗争議期間,王某正常到原崗位報到,但因公司未安排工作,故未正常提供勞動,對調崗争議期間的工資,比照《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 "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停工、停産、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視同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工資 " 的情形,該服飾公司不合理調崗緻王某無法正常提供勞動,應視同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工資。對王某主張的經濟賠償金和調崗争議期間的工資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3 年 2 月,南通崇川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後服飾公司上訴,南通中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