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李秀梅)2 月 3 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 2023 年度人身保險産品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指出,2023 年,在全行業共同規範産品 " 報行合一 ",明确産品的附加費用率即爲可用的總費用率上限,産品定價費用假設與利潤測試費用以及其他相關假設應保持内在邏輯一緻性的要求下,個别公司産品設計違背精算原理,存在明顯問題。中英人壽、信泰人壽報送的經代渠道終身壽險産品,在産品報備時,對費用描述出現嚴重的概念混亂和總量水平混亂,銷售費用本應是總費用的一部分,但産品設計的銷售費用率卻爲預定附加費用率的兩倍左右。
《通報》提到,部分公司報備的産品在材料報送以及條款表述上違反 " 負面清單 " 及曆次産品通報中已列明的問題,反映出公司合規經營意識欠缺,産品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信美人壽報送的 3 款非費改萬能型産品,提交不屬于此類産品應報送的費改産品信息表。中意人壽、瑞華健康、橫琴人壽報送的醫療保險産品,既往症表述爲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險人應該知道的有關疾病或症狀,缺乏判斷的客觀依據。友邦人壽報送的 3 款産品,條款約定申請保險金時需提供被保險人生存證明,但未明确指出生存證明的具體形式。
《通報》還指出,部分公司對精算技術的科學應用重視不夠,對精算人員履職獨立性保障不足,發生率表使用以及費用率設定存在問題,管理專業性有待提升。愛心人壽報送的某養老年金産品,采用明顯偏離實際水平的預定死亡發生率,缺乏定價依據。國寶人壽報送的某定期壽險産品,責任準備金評估未采用行業經驗生命表數據。瑞華健康報送的某款疾病保險産品,現金價值假設附加費用率超過監管規定上限。國聯人壽報送的某銀行代理渠道産品,交費期限和保險期間對應關系設置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