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2 月 14 日,因張某攜帶液體進站,安檢人員要求張某進行液體檢測,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瓶裝水。後張某主張因其所喝的瓶裝水爲自裝白開水,而其自身患有腸胃疾病,導緻其喝水後身體極度不适,故向法院起訴認爲被告廣州地鐵公司侵權,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 48100 元。
10 月 26 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了該案件的審理詳情,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張某主張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的安檢行爲導緻,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同時,廣州地鐵公司在進站處設置安檢并要求乘車人如攜帶液體需通過液體檢測儀或 " 試喝一口 " 等方式進行檢測,是其作爲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所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安檢人員要求張某對其攜帶的液體進行檢測,并不存在過錯。
另外,張某提供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曆等證據表明,其早在 2020 年底至 2022 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并多次檢查就醫,亦早在 2020 年就有失眠症狀被診斷有睡眠障礙。張某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因此,張某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