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9 日,微博認證賬号爲 " 蘇享茂的哥哥蘇享龍 " 發布消息稱,翟欣欣已被逮捕并羁押于某看守所。他所發《立案通知》圖片顯示," 翟欣欣敲詐勒索案 " 一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認爲 " 符合立案條件 " 現 " 立案偵查 ",通知發出時間是 2023 年 5 月 19 日,家屬第二天簽收。
蘇享茂從認識女方到離婚百餘天被索要千萬後自殺一事,終于再次有了關鍵性進展。
雖然并未看到關于批捕的任何法律文書,但據相關知情人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透露,翟欣欣在本周被批準逮捕。
婚戀網站上遇到 " 緻命愛人 "!
梳理事件經過:2017 年 9 月 7 日淩晨 5 時許,時年 37 歲的 WePhone 創始人兼開發者蘇享茂從北京市某地跳樓,被發現時已無生命體征。墜樓發生之前,蘇享茂在 WePhone 産品上推送了一條 " 公司法人被毒妻翟某害死,WePhone 即将停止運營 " 的消息。兩人于同年 6 月 7 日結婚、7 月 18 日離婚。
蘇享茂遺書内容顯示,他與翟欣欣于婚戀網站相識,結婚前爲翟欣欣花了幾百萬,領證前一天才被告知曾有短暫婚史,翟欣欣還通過訴訟從前夫處獲得 20 萬元分手費。蘇翟倆人商議離婚後,翟欣欣以家中有官員親戚及舉報蘇享茂偷漏稅相要挾索要 1000 萬元分手費及海南 300 萬元房産。
此後,死者哥哥蘇享龍發文爆出大量疑似蘇享茂與翟欣欣以及翟欣欣與他人聊天記錄,直指翟欣欣爲了 " 弄錢 " 才與蘇享茂結婚,其中還有與他人談價約見的内容。訴翟欣欣的民事案件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時隔兩年多之後,該案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決翟欣欣退還蘇享茂家屬現金、汽車共近千萬以及撤銷翟欣欣海南、北京兩套房産的個人所有權,翟欣欣提起上訴。
民事案件尚未落定,翟欣欣便以 " 敲詐勒索罪 " 被刑事立案偵查并批捕。
" 離婚案中夫妻間形成‘敲詐勒索’案在國内并不多見。" 刑事專家、首都師範大學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肖怡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 因爲夫妻間證明非法獲取他人财物目的證據并不容易實現,但也并非沒有可能。"
爲何在事發近 6 年後刑事立案?
知情人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透露,他從蘇享茂家屬處獲悉,在蘇享茂離世後家屬已及時報警,警方根據當時了解到的信息,傾向認爲是婚戀中産生的民事糾紛,并不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條件。但随着在民事訴訟中各種證據不斷落實以及翟欣欣言行對相關證據形成印證,檢察機關介入後,相關司法機關依法對翟欣欣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與肖怡所表達觀點在法律邏輯上較爲一緻。那麽," 敲詐勒索罪 " 爲什麽在夫妻離婚案中不容易被認定?
肖怡認爲,敲詐勒索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爲目的。而婚姻中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在離婚後的歸屬問題上往往有分歧,少見有充足證據可以證明一方存在故意非法占有對方财物之目的,而一般對争議财物認爲是自己應得的。刑事案件證明的原則是證據要達到 " 證據确鑿、充分 " 程度,所以一般因缺少對 " 非法占有目的 " 的認定而難以構罪。
但肖怡也表示,如果确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離婚中一方行爲人對另一方即受害人索要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兩人婚姻存續時間很短、閃婚閃離,明顯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結婚目的不純,或之前就有多次該種經曆,其索要的财物數額巨大且明顯不是婚姻期間的共同财産等。
加之有足夠證據證明行爲人對受害人使用了 " 脅迫、要挾 " 等手段,使受害人精神受到壓制并達到足以讓其放棄反抗而滿足行爲人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在該财物發生轉移後,則很有可能行爲人被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既遂。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敲詐勒索該如何處置?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認爲,首先注意取證。通過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證明施害人的 " 脅迫、要挾 " 讓自己難以反抗,對方成功非法占有了自己财物是既遂、沒有成功是未遂。如用手機等設備記錄保存的證據,保護好存儲原文件證據的手機對證據效力有積極意義。
及時報警或尋求司法機關幫助也很關鍵,作爲朋友或近親屬發現身邊人有類似遭遇的,也可以及時代爲向警方尋求幫助,以免事态惡化而産生悲劇,因爲被害人往往陷入到施害人制造的恐慌中難以自拔。
據查,敲詐勒索公私财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敲詐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一般會被判處三至十年之間的有期徒刑;敲詐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别巨大,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上限是十五年。
張明認爲,如果勒索金額達到千萬之巨,且施害人敲詐勒索的手段行爲與受害人精神崩潰導緻自殺被認定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并且施害人明知或應知這種結果可能發生情況下,卻爲了達到非法目的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産生,繼續施害而導緻極其嚴重結果發生,施害人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爲間接故意殺人而獲取無期徒刑等更爲嚴厲的刑罰。
婚前睜大眼!" 騙婚 " 無罪!
翟欣欣在蘇享茂去世一段時間後發文稱,她與蘇享茂在世紀佳緣婚戀網站相識,因欣賞其 " 才華 " 和 " 沉穩 " 而對身高 160 厘米體重 100 斤且相貌平平的蘇享茂産生 " 情愫 "。
但因蘇享茂發現其有短暫婚史并表示質疑,翟欣欣稱對蘇享茂 " 糾結 " 于此表示不滿并提出分手。蘇享茂表示難舍此情,而翟欣欣稱 " 開玩笑 " 讓蘇享茂每天轉 5 萬元人民币至其消氣爲止,蘇享茂按其要求照做,以此重新 " 追回 " 翟欣欣後二人結婚。
張明表示,婚前一方爲取悅另一方形成的消費或轉賬 "520""1314" 等特殊含義的金額,一般會視爲贈與難以追回。但是如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一方隻是以婚戀爲手段、以騙取對方錢财爲目的,另當别論,但這種取證以及獲得認定并不容易。
如類似 5 萬元的大額轉款,被認定爲戀愛中贈與行爲的可能性則存在變數,在司法機關認定時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證據進行判斷。
除此以外,彩禮因爲其一般數額較大,也是一方 " 送 " 給另一方的财物,也容易在男女雙方分手或離婚過程中就退與不退産生糾紛。
根據《民法典》針對涉及婚姻問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而對于網友關注度較高的 " 騙婚 ",張明認爲,騙婚本身不是法律定義。如果虛構财産、身份騙取對方信任,甚至基于此雙方締結婚姻,也沒有 " 騙婚 " 和 " 騙色 " 的法律定義去界定。如其中并無證明 " 違背婦女意願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 " 的行爲,與強奸罪也沒有關聯。因爲法律并不提倡以财物、地位等作爲婚姻條件,而是提倡雙方以感情作爲婚姻的基礎。
至于是否騙取感情,則需要雙方自行判斷,法律難以進行規範。但是如果可以舉證一方在締結婚姻過程中隐瞞重大事實,可以作爲解除婚姻關系的依據,相對迅速地達到離婚目的。
但是,張明還提示,如果虛構身份、資産等事實,并基于此實際上形成非法騙取、侵占他人财物等事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構成詐騙罪。除了對施害人依法進行懲處,還要追回違法所得返還受害人。
從法律對于婚戀過程中支持、不支持的範圍也可看出,以感情作爲基礎的婚姻被支持和提倡,以财産、地位等物質作爲目的,不僅在自認爲被騙時難以獲得法律支持,獲取的财物還有被追回的可能。
至于如何更好地分辨 " 騙财 "" 騙感情 " 甚至 " 騙婚 ",如果我們的眼睛可以減少欲望的遮擋,将會變得更明亮。
來源:國是直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