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代理商欺瞞收入并 " 換皮 " 遊戲,開羅遊戲成功跨國維權
9 月 25 日,開羅遊戲發布微博稱,針對前代理方識君互娛的著作權維權勝利,并與現代理商雷霆遊戲成功續約。
在該起著作權維權案中,法院最終責令識君互娛停止針對《大江戶物語》《美食夢物語》《合戰忍者村物語》《溫泉物語》等數款開羅遊戲的侵權行爲并向開羅遊戲賠禮道歉,但具體侵權賠償情況暫未透露。

案件起因爲,2021 年 10 月,開羅遊戲發布了一則告玩家書,控訴識君互娛從 2017 年起實施的諸多違約行爲和侵權行爲,包括拒不支付運營分成款,私自對未經授權的遊戲開啓預約,未經允許利用開羅遊戲代碼制作「山寨換皮」遊戲等。
諾誠評論:
遊戲開發公司在簽署代理協議,特别是給未合作過的新代理商進行授權時,應當通過前期協議,盡可能周全的權責約定,以防範後續履約的風險。
例如,明确要求代理商提供遊戲運營收益的核查渠道,超授權行爲所需承擔的違約金,禁止通過反向工程破解遊戲源代碼以及實施該違約行爲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02 涉數據權益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發布
廣州知識産權法院發布了涉數據權益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非法提供遊戲币與遊戲賬戶交易案入選。
原告騰某公司是涉案遊戲授權運營商和權利人,被告易某公司在其平台向玩家提供該遊戲的賬号及遊戲币交易服務,并使用遊戲元素宣傳。
原告此前已起訴過被告,但因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原告撤訴。易某公司短暫停止侵權并賠償後,又再次提供涉嫌侵權的同一交易服務。
原告對被告和解後再次實施的侵權行爲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易某公司停止遊戲相關的交易服務行爲,并向騰某公司賠償損失 300 萬元和合理開支 3 萬元。
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二審認爲:
1. 遊戲用戶對涉案遊戲賬号不享有自由交易的權利,易某公司提供遊戲賬号交易服務具有不正當性;
2. 遊戲用戶合法正當獲取的遊戲币的相關權益應受保護,騰某公司不能限制遊戲用戶對合法獲取的遊戲币進行交易,第三方爲用戶合法正當獲取的遊戲币提供交易服務應受保護,但易某公司爲遊戲用戶非法或不正當獲取的遊戲币提供的交易服務構成不正當競争。
最終,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認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爲遊戲玩家提供遊戲賬号交易服務,構成不正當競争,而對于其爲玩家提供遊戲币交易服務的情況,卻認爲應當區别讨論其服務的正當性——爲玩家合法獲取的遊戲币提供交易服務,不構成不正當競争,爲玩家非法獲取的遊戲币提供交易服務,才構成不正當競争。
我們認爲,遊戲公司要證明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爲玩家非法獲取的遊戲币提供交易服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1. 異常訂單取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如果存在以異常低價,出售遊戲币或異常高價回收遊戲币的訂單,大概率存在騙取玩家金錢或遊戲币的問題。
遊戲公司可以通過實際交易的方式進行取證,證明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存在此類有損玩家權益及遊戲經濟生态的情況。
2. 舉報信息收集:遊戲玩家或其他相關人員可能會向遊戲公司或監管部門舉報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非法交易行爲,包括玩家非法獲取遊戲币并在該平台上交易的情況。收集這些舉報信息,結合調查核實,可以作爲證明的依據。
03 交易遊戲賬号失敗,玩家索賠精神損失費 1000 元
近日,湖南省安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網絡平台交易手遊賬号引發的合同糾紛案。
原告通過某網絡交易平台向被告購買某手遊賬号,并通過該平台向被告支付 480 元。
雙方約定由被告配合更換該手遊賬号的綁定号碼,但在換綁過程中,被告取消操作,導緻号碼未變更成功。
原告因已在平台确認收貨,無法申請退款,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精神損失費 1000 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網絡虛拟财産屬于無形财産,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雙方就某手遊賬号的轉讓達成合意,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成立且未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
在手遊賬号交易中,若賬号的綁定手機号碼未換綁,則原賬号持有人可通過綁定手機号找回賬号,緻使買方無法正常使用。收到原告支付賬号費用後,被告取消更換綁定手機号的操作,未完成該手遊賬号的交付,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精神損失費系受害人因人身權益、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的賠償,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支付 1000 元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黃某要求退款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且履行完畢。
諾成評論:
玩家私下交易遊戲賬号,往往存在被賣家惡意找回的風險,因此換綁手機号即成爲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一環。
但此類私下交易行爲,往往是遊戲《用戶協議》中明令禁止的行爲。因此,當賬号被賣家惡意找回後,買家通常隻能向賣家或第三方交易平台進行索賠。
同時,第三方交易平台應特别注意防範此類遊戲的未成年人賬号交易風險,避免因提供繞開防沉迷機制的服務,而被定性爲具有不正當競争性質的黑灰産,從而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