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南京一名保姆在接送雇主孩子時,一沒留神,在樓梯上摔倒受傷。事發後,該保姆将家政服務公司、雇主告上鼓樓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保姆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雇主承擔次要責任,而作為提供居間介紹服務的某家政服務公司不應擔責。
2020 年,陳阿姨經某家政服務公司介紹,到張某家負責做飯、打掃衛生、接送孩子上學等工作。同年 10 月 29 日 18 點左右,陳阿姨和往常一樣,接張某的孩子回家。她在下樓梯時,不小心摔了一跤,經醫院診斷為腳踝骨折,在家休息了 4 個月。
恢複後,陳阿姨認為,她是在接送孩子的過程中受傷,應該有人賠償她的損失。然而,她的要求遭到了張某和某家政服務公司的拒絕。于是,陳阿姨來到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兩個被告連帶賠償她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鼓樓法院認為,經某家政服務公司居間介紹,陳阿姨為張某提供做飯、打掃衛生、接送孩子等家政服務。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陳阿姨應當妥善完成勞務活動并注意自身的安全。案涉的服務場所和服務内容均不具有特殊的危險性,她在走路時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摔倒受傷,應自行承擔 60% 的責任,而張某則應承擔剩下的 40% 責任。家政公司為兩方訂立勞務合同提供居間服務,并非案涉勞務關系的當事人,對損害不應承擔責任。
近日,鼓樓區法院判決張某賠償陳阿姨 57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