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老話叫 " 父債子償 "
大家普遍認爲
父母去世之後留下的債務
理應由子女償還
這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近日,江蘇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涉及
遺産繼承的債務糾紛案例
爲大家普及了相關法律知識
2017 年 3 月,徐某(化名)向劉某(化名)借款 20 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 3 個月後歸還,但徐某并未按時歸還。
2018 年 6 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爲追索借款,劉某将徐某的繼承人徐小某(化名)等六人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清償徐某生前債務 20 萬元及利息。
然而,各被告辯稱
徐某并未留下任何遺産
各被告也未繼承到遺産
且對于徐某向劉某
借款事宜并不知情
徐某已經去世
各被告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由于徐某已經去世,雙方對于債務又各執一詞。爲查明遺産情況,承辦法官調查了徐某生前的财産情況,發現徐某在内蒙古的一張銀行卡内存有 150454 元。這筆錢在他去世一個月後被人取出,取款地就在鎮江丹徒區。經過進一步調查,最終确定是死者徐某的二女兒所取。
在事實面前
被告承認取出過該筆錢款
但辯稱是用于徐某的喪葬事宜
最終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法律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被告作爲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徐某的遺産範圍内清償債務。
對于被告辯稱的 150454 元均用于喪葬事宜,法院認爲,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賠償的範圍内已經涵蓋喪葬費用,因此被告該部分的辯稱,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各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原告劉某 75227 元。後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 父債子償 " 是理所應當的嗎?
對此,法官表示
繼承是對被繼承人生前财産權利
和财産義務的概括承受
但不是所有的債務均可以 " 父債子償 "
" 父債子償 " 是有前提和限度的
均是在繼承遺産的前提下
以繼承遺産的實際價值爲限
承擔相應的債務清償責任
本案徐小某等六人均未明确放棄對徐某遺産的繼承,故應當在繼承徐某遺産的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