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7 日,最高法發布十件國家公園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李某華等十一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詳細情況如下:
【基本案情】
2019 年以來,被告人李某華多次聯系被告人龍某軍獵捕野生小熊貓活體。2019 年至 2020 年 4 月期間,龍某軍将其自己捕獲的野生小熊貓活體 15 隻出售給李某華及被告人李某秋(李某華之子);李某華父子将其中 14 隻運至山東萊州、江蘇南京等地,向被告人劉某甲出售 2 隻,向其他三名動物園經營者(另案處理)共出售 10 隻,非法獲利 29 萬元。2020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間,龍某軍從被告人高某林處收購 4 隻野生小熊貓活體後,将其中 1 隻耳朵有缺陷的野生小熊貓放生,将 3 隻小熊貓駕車運至四川省泸定縣,李某華父子及被告人劉某乙駕車從泸定購得該 3 隻小熊貓後返回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2020 年 4 月以來,李某華父子到四川省平武縣鎖江羌族鄉從被告人馬某曹處收購金絲猴活體 18 隻;其中 13 隻,由李某華父子二人雇傭被告人張某華、劉某乙運輸至安徽銅陵出售給經營動物園的被告人徐某珍、沈某等人,非法獲利 56 萬元。經鑒定,案涉小熊貓均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單隻價值爲 4 萬元;金絲猴均爲川金絲猴,系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單隻價值爲 50 萬元。雅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李某華等十一人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李某華、李某秋、劉某甲、龍某軍賠償死亡的野生小熊貓 11 隻公益賠償金共計 44 萬元,李某華、李某秋、馬某曹賠償死亡的野生金絲猴 1 隻公益賠償金 50 萬元,李某華等十一名被告共同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華等人非法獵捕、出售、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李某華、李某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川金絲猴 18 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小熊貓 18 隻,野生動物價值共計 972 萬元,屬情節特别嚴重,綜合考慮李某華具有累犯、坦白等情形,李某秋具有立功等情節,判處李某華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 50 萬元、李某秋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 30 萬元。馬某曹非法獵捕、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川金絲猴 18 隻,野生動物價值 900 萬元,屬情節特别嚴重;綜合考慮其系自首等情節,判處馬某曹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 30 萬元。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并處罰金 5 萬元至 25 萬元不等。對于動物園經營者劉某甲、徐某珍,并處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從事與野生動物有關的一切經營性活動。判令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華、李某秋、劉某甲、龍某軍共同賠償公益賠償金 44 萬元,李某華、李某秋、馬某曹共同賠償公益賠償金 50 萬元,李某華等十一人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馬某曹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案發地之一的四川省綿陽市平武縣,是大熊貓國家公園的核心區,素有 " 天下大熊貓第一縣 " 的美譽。大熊貓國家公園對于加強大熊貓及其傘護的其他物種和典型生态脆弱區整體保護,打造國家重要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被告人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内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用于銷售,已經形成了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 " 獵捕 - 收購 - 運輸 - 銷售 " 完整産業鏈,且以民營動物園爲鏈條終端,通過動物園收購和再次交易将野生動物 " 洗白 ",嚴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内自然生态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統性。本案部分被告人身爲動物園經營者,具有從事野生動物收購、飼養、出售、運輸等便利,其明知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卻爲追求經濟利益而利用其職業便利實施非法收購、運輸野生動物犯罪,已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和從業義務,爲預防其再實施此類犯罪,人民法院對其判處 " 禁止令 ",禁止犯罪人再次從事野生動物經營,體現了打擊和預防犯罪并重,以最嚴法治守護國家公園生态安全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