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燕如菁 記者 徐曉安)如今,手機号碼往往綁定着每個辦理者的實名信息,若草率将号碼出借給他人,被他人用于開展業務或者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身将卷入無端紛争。謝某就出于朋友的情誼,将手機号借給工友,自己莫名背上了債務,還被人讨債告上法院。
謝某在工作期間認識了一位工友龔某,出于朋友情誼等因素,便将自己的手機号碼出借給了龔某,而後龔某利用該手機号碼注冊了微信和支付寶,并以謝某的名義通過微信與蘇州某公司發生了業務往來,并如法炮制找到案外人徐某,聯系湖北某公司幫忙代開發票并收取貨款。
誰知,龔某收取貨款後遲遲不發貨,蘇州某公司爲追讨貨款,便将開票公司訴至湖北某法院,經湖北某法院判決認定,謝某是合同相對方,而非開票公司。随後,蘇州某公司将謝某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歸還貨款及利息共計 8 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謝某辯稱其未參與案涉交易,是案外人龔某借用其名義與蘇州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系,但并未提交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向蘇州某公司披露過實際出賣人爲案外人龔某的有關證據。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蘇州某公司及案外人徐某均确認系與謝某發生案涉業務關系,并不知曉是否是龔某參與交易,故法院對謝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依據已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并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認定謝某爲買賣合同的相對人,其以個人名義與蘇州某公司發生案涉交易。最終,法院判決謝某承擔返還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現在利用微信等網絡平台開展商事活動的現象非常普遍,出于保護相對方的合理信賴利益,無法賦予買受人過重的查明真實出賣人的義務,也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所以,手機号、微信、支付寶等賬号,作爲實名認證的通信和支付工具,若随意出借他人使用不當,即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嚴重的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切勿因維系人情或貪圖小利出借手機号,避免陷入法律糾紛的漩渦。
(校對 張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