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4 日),财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征收辦法》明确,出讓收益征收方式由原來的按金額一次或幾次集中在礦山開發的前期征收,改爲主要按出讓收益率結合礦産品銷售收入的方式在企業生産銷售後的每年征收。
此外,新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标準也會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礦産品價格變化等因素确定。
自然資源部表示,新的征收方式實現了企業靈活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有效減輕企業資金壓力,也保證了國家資源資産的權益不受損失,有利于合理調節礦産資源收入,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總台央視記者 譚振華)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