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6 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電力公司原總經理費聖英貪污、受賄一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費聖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費聖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查扣在案的财物依法處置,對費聖英貪污、受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青島中院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2005 年至 2008 年,被告人費聖英在擔任江蘇省電力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報銷個人消費發票、簽訂虛假居間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币 3341 萬餘元。
(二)受賄罪。1999 年至 2016 年,被告人費聖英利用擔任江蘇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投資入股、公司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費聖英單獨或夥同他人、通過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10540 萬餘元。
青島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費聖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爲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别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别巨大。費聖英一人犯數罪,應予并罰。費聖英受賄犯罪數額特别巨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費聖英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費聖英出生于 1958 年 3 月,現年 65 歲,漢族,江蘇豐縣人,畢業于南京電力學校(現南京工程學院)财會專業。1980 年 9 月參加工作。
費聖英的電力财務管理經驗豐富,曾曆任中國水利電力物資總公司經營财務部副經理、經理、副總會計師、總會計師、副總經理(電力工業部物資局副局長)。
他還曆任電力工業部綜合管理司副司長,國家電力公司财務與資産經營部副主任、财務與産權管理部副主任,江蘇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國家電網公司總審計師等職。
2004 年 12 月,46 歲的費聖英出任江蘇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2008 年,他升任浙江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2010 年 11 月,52 歲的費聖英出任華東電網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此後,他還出任了國家電網公司審計師。
江蘇省電力公司和浙江省電力公司,均是國家電網旗下公司,主要分别從事江蘇省和浙江省的電網建設、運行與管理,經營本地電力銷售業務,服務電力客戶等。
編輯|孫志成 蓋源源 杜恒峰
校對 |王月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