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7 日,據國家統計局網站:國家統計局發布關于 2021 年國内生産總值最終核實的公告。
公告顯示,經最終核實,2021 年,GDP 現價總量為 1149237 億元,比初步核算數增加了 5567 億元;按不變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 8.4%,比初步核算數提高 0.3 個百分點。
附件 2
中國 GDP 年度核算說明
1. 年度 GDP 核算概況
1.1 基本概念
GDP 是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内生産活動的最終成果。GDP 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 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産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産活動成果。生産法是從生産過程中創造的貨物和服務價值中,剔除生産過程中投入的中間貨物和服務價值,得到增加值的一種方法。國民經濟各行業生産法增加值計算公式如下:增加值=總産出-中間投入。将國民經濟各行業生産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産法國内生産總值。收入法是從生産過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對生産活動成果進行核算。按照這種計算方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産稅淨額、固定資産折舊和營業盈餘四個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産稅淨額+固定資産折舊+營業盈餘。國民經濟各行業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國内生産總值。支出法是從生産活動成果最終使用的角度計算國内生産總值的一種方法。最終使用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及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部分。
不變價 GDP 是把按當期價格計算的 GDP 換算成按某個固定基期價格計算的價值,從而剔除價格變化因素的影響,以使不同時期的價值可以比較。
1.2 核算範圍
1.2.1 生産範圍
GDP 核算的生産範圍包括以下四個部分:第一,生産者提供或準備提供給其他單位的貨物或服務的生産;第二,生産者用于自身最終消費或固定資本形成的所有貨物的自給性生産;第三,生産者為了自身最終消費或固定資本形成而進行的知識載體産品的自給性生産,但不包括住戶部門所從事的類似的活動;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務,以及雇傭有酬家庭服務人員提供的家庭和個人服務的自給性生産。生産範圍不包括沒有報酬的家庭和個人服務、沒有單位控制的自然活動(如野生的、未經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漿果的自然生長,公海中魚類數量的自然增長)等。
1.2.2 生産活動主體範圍
GDP 生産活動主體範圍包括了中國經濟領土範圍内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單位。本報告中的年度 GDP 數據是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的全國數據,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和台灣省的地區生産總值數據。
1.3 核算單位
GDP 核算主要以法人單位作為核算單位,在核算中依據法人單位從事的主要活動将其劃分到不同的行業,分别計算各個行業的增加值,再将各行業增加值彙總得到 GDP。
1.4 核算步驟
按照 GDP 核算時效性的要求,中國年度 GDP 要進行兩次核算,第一次為 GDP 初步核算,第二次為 GDP 最終核實。一般來說,與初步核算相比,最終核實結果會有所變化。
1.4.1 初步核算
2015 年以前,我國季度 GDP 核算采用累計核算方式,1-4 季度 GDP 初步核算數即為年度 GDP 初步核算數。從 2015 年 3 季度開始,我國季度 GDP 核算改為分季核算方式,即分别核算 1 季度,2 季度,3 季度和 4 季度 GDP 數據,再将各季度 GDP 數據相加得到年度 GDP 初步核算數。年度 GDP 初步核算在次年 1 月 20 日之前完成。
1.4.2 最終核實
年度 GDP 最終核實一般在隔年 1 月份之前完成。年度 GDP 最終核實能夠利用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礎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國家統計局專業統計年報資料、部門年度财務統計資料、财政決算資料等。最終核實過程中,主要根據這些資料采用生産法或收入法核算各行業增加值及 GDP。
1.5 法律依據和制度規定
GDP 核算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目前,中國 GDP 是按照《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要求進行核算的,該體系采納了聯合國《國民賬戶體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則、内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一章第九條的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民經濟核算人員在進行 GDP 核算時對所使用的未經公開的專業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嚴格保密,在 GDP 核算數據發布前對當期 GDP 數據也嚴格保密。
1.7 用戶需求
年度 GDP 數據的國内用戶主要是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大學、行業協會、媒體以及社會公衆。此外,國家統計局定期向聯合國、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年度 GDP 數據。
2. 年度 GDP 核算方法
2.1 分類體系
在年度 GDP 核算中,行業劃分依據中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标準和三次産業劃分标準,并采用兩種分類方式。
第一種分類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采用國家标準管理部門 2017 年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在實際核算中采用兩級分類。
第一級分類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門類為基礎,分為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産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行業等 11 個行業。其中工業包含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 3 個門類行業;其他行業包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7 個門類行業。第二級分類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細化為行業大類。
年度 GDP 初步核算的行業分類與年度 GDP 最終核實的行業分類的差别,主要是對第二級分類的細化程度不同。
第二種分類是三次産業分類,依據國家統計局 2018 年修訂的《三次産業劃分規定》,分為第一産業、第二産業和第三産業。第一産業是指農、林、牧、漁業(不含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第二産業是指采礦業(不含開采專業及輔助性活動),制造業(不含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建築業;第三産業即服務業,是指除第一産業、第二産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剔除國際組織)。
2.2 資料來源
年度 GDP 初步核算采用季度 GDP 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此處僅介紹年度 GDP 最終核實的資料來源情況。
一是國家統計調查資料,指由國家統計系統實施的統計調查獲得的各種年報資料,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産業、規模以上服務業等統計調查年報資料,住戶調查資料,人口與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資料,以及價格統計資料等。
二是部門年度财務統計資料,指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制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部分國有企業負責收集的本行業年度财務統計資料,如交通運輸部、衛生健康委、中石化集團公司彙總的所屬企業或事業單位年度财務統計資料等。
三是财政決算資料,指由财政部編制的财政收支決算資料,以及中央部門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支決算資料等。
四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主要包括: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數據,例如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本外币信貸收支資料、稅務總局分行業的稅收資料等。
2.3 核算方法
年度 GDP 初步核算方法與季度 GDP 核算方法相同,這裡不再贅述。以下介紹年度 GDP 最終核實方法。
2.3.1 現價增加值核算方法
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四個行業現價增加值采用生産法計算,其餘行業現價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計算。
2.3.2 不變價增加值核算方法
分行業不變價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計算,目前每 5 年更換一次基期,2021 年不變價增加值的基期是 2020 年。
年度不變價 GDP 核算主要采用價格指數縮減法和物量指數外推法。
2.3.2.1 價格指數縮減法
利用相關價格指數直接縮減現價增加值,計算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不變價增加值=該行業現價增加值 ÷ 該行業價格指數
2.3.2.2 物量指數外推法
利用相關物量指标的增長速度推算不變價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後用上年不變價增加值和推算出的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計算得出該行業當期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不變價增加值=該行業上年不變價增加值 ×(1+該行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期相關物量指标(如運輸周轉量、從業人員等)增長速度,以及以前年度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與相關物量指标的增長速度之間的數量關系确定。
3. 年度 GDP 數據修訂
3.1 修訂的必要性
年度 GDP 初步核算數時效性很強,一般在年後 20 天左右公布。這時,由于大量的年度财務資料在時間上滿足不了年度 GDP 核算的要求,核算年度 GDP 初步數所依據的基礎資料都是月度資料和季度資料,據此核算出來的年度 GDP 數據有很大的推算成分。之後,随着基礎資料不斷增加,特别是年度财務資料陸續報送,按照各國的通行做法,應當根據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礎資料适時修訂 GDP 數據。
3.2 修訂程序
按照國家統計局最新改革的 GDP 核算和數據發布制度規定,中國年度 GDP 核算分為初步核算和最終核實兩個步驟,最終核實是對初步核算數據的修訂。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發現對 GDP 數據有較大影響的新的基礎資料,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标準發生變化後,也要對年度 GDP 曆史數據進行修訂。
4. 年度 GDP 數據質量評估
4.1 對基礎數據的評估
對于 GDP 核算所使用的各專業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有關專業統計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都會對其質量進行檢驗,确保數據合理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當 GDP 核算部門得到這些基礎數據後,會再次對數據的完整性、可比性和準确性進行檢驗,确保這些數據符合 GDP 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對核算方法的評估
在 GDP 核算中,GDP 核算部門會根據不斷發展的中國經濟實際情況,依據不斷完善的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标準,對中國年度 GDP 核算方法進行修訂,以确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 對核算結果的評估
在核算出年度 GDP 數據後,要對 GDP 及其分項數據、GDP 與其他核算數據、GDP 與相關專業統計數據和部門統計數據的協調性進行檢驗,保證 GDP 數據和其他主要相關數據的相互協調和匹配。
4.4 數據的可比性
4.4.1 國際可比性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采納了聯合國《國民賬戶體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則、内容和方法,因而 GDP 數據具有國際可比性。
4.4.2 時間序列可比性
在開展全國性的普查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标準發生變化後,不僅重新核算當年 GDP 數據,而且還對 GDP 曆史數據進行修訂。因此所公布的 1952 年以來的年度 GDP 數據時間序列具有可比性。
5. 年度 GDP 數據發布
5.1 發布時間
年度 GDP 初步核算數一般在次年 1 月 20 日左右發布,年度 GDP 最終核實數不晚于隔年 1 月份發布。
5.2 發布方式
年度 GDP 初步核算數在年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布;年度 GDP 最終核實數在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以國家統計局公告的形式發布;同時,年度 GDP 最終核實數還在隔年的《中國統計摘要》和《中國統計年鑒》上公布;國家統計數據庫(http://data.stats.gov.cn)将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