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3 月 20 日消息,現實生活中難免會存在多種交通事故,那麽當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主要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就其損失請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山東高法用實例進行了詳解。
據介紹,2022 年 9 月 10 日 14 時 14 分許,劉某由東向西步行過某十字路口,遇沈某駕駛一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車人相撞,造成劉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沈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由于沈某駕駛的是自己租賃某公司的出租車,需要按月繳納承包費,此次事故導緻涉案車輛停運 42 天,按照本市系能源出租車月平均營業計算,沈某将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這期間 23100 元的損失。
本案的争議焦點是:被告應否賠償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 一 )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 二 )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雖然行人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但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隻有當行人、非機動車故意導緻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才可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并不适用本案。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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