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員工删除公司電腦資料引發糾紛的消息受到廣泛關注。事情的起因是,上海市某公司員工王某,由于勞動合同即将到期時得知公司不再續簽,一氣之下删除了其電腦内的公司重要數據。公司得知後,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數據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爲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雙方進而發生糾紛。
《法治日報》記者根據公開資料梳理,近年來,員工因删除公司電腦資料引發糾紛的事件時有發生。例如,在廣東省廣州市某公司工作的李女士在離職交接工作時将電腦中的工作資料删除,2019 年被法院判決承擔公司恢複硬盤數據所産生的維修費用。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認爲,随着電腦設備和網絡技術的普遍應用,公司的财産特别是生産工具的形式正在發生變化,從以往工業時代的機械設備和流水線等實物形态,逐漸轉變爲儲存在電腦裏的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非實物形态,員工因删除公司電腦資料引發糾紛,正是這種轉變的體現。
在王天玉看來,随着數據信息對公司的管理價值和商業價值越來越重要,如果公司沒有建立有效的數據合規制度,類似糾紛将會日漸增多。
上海财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吳文芳認爲,在數據時代的今天,勞動者删除歸屬于企業的數據資料,從傳統勞動法的角度看也是違反了勞動合同的附随義務。
" 在勞動法體系中,勞動者的附随義務包括告知、協助、保密、保護、禁業義務。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後,勞動者負有協作義務,其中就包括返還、歸還因工作需要而使用、占用的用人單位财産、資料的義務。" 吳文芳說,實踐中發生上述現象的原因之一,其實是在離職階段,勞動者與企業管理關系弱,勞動者因被辭退而容易有過激行爲,手頭控制的資料是最容易的洩憤途徑。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政從勞動法律實務角度分析稱,法律賦予勞動者各項權利,與此同時,也要求勞動者履行各項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依法承擔對勞動者的相關義務,勞動者也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郭政說,法律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期間形成的經營性電子數據、書面材料,以保證用人單位相關工作不受影響,順利進行,所以,上述事項的發生,也在于勞動者漠視工作文件對于用人單位的重要性,從而導緻其認爲沒有必要辦理工作交接,可随意處置相關文件。這是錯誤的思維。
一個随之而來的問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何做才能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
吳文芳提出,我們正在邁入數字時代,迫切需要勞動法律與時俱進,建議勞動合同法将來在修訂之際,應重視數據時代的特殊問題,将勞動者和企業的後合同義務法定化,通過制定專門的條款對勞動者離職之際的協作義務作出具體規定,特别是數據資料的移交、保管等問題。
郭政的建議是,用人單位應當在合法合規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事項進行詳細規定,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範勞動者行爲,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後續勞動争議糾紛過程中作爲工作交接的依據。
"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過程中,無論是用人單位方單方解除,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均應注意交流方式,注意事先進行資料保存。" 郭政說,用人單位還是應當做好數據留存與書面備份工作,避免在勞動者删除或丢失文件後陷入被動。
在郭政看來,如勞動者故意删除其掌握的交接材料而無法恢複,或者即使可以恢複亦需支出較大成本,則單位也有權視損失情況向勞動仲裁委及法院主張賠償損失,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要求對方同意交接或進行賠償,達到懲戒存在上述違反職業道德行爲的勞動者的目的。
王天玉認爲,橋歸橋,路歸路,員工不能因爲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就删除工作電腦中的數據資料,即不能用不正當行爲作爲對另一個行爲的回應,而應該在法治的框架下維護各自的正當權益。
在他看來,這也給公司的數據管理提了醒,首先應當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明确電腦數據的管理,包括數據的歸集、備份、訪問權限等,明确規定對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進行賠償;其次應當對員工進行培訓和教育,明确公司數據被删除會面臨的法律責任;最後是明确約定員工離職時的數據交接問題。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