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私教課程不想繼續上了,能否要求經營者将剩餘課程費用全部退還?不少人在生活中都遇到過類似的問題
1 月 17 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發布了東營市東營區法院審理的這樣一則案例,東營區法院判決被告健身公司退還原告 60% 的剩餘課程費用。
案件回顧:
2019 年 4 月 6 日,小吳(化名)與東營某健身公司簽訂了《私教課程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私教課起止日期自 2019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5 日,課程單價爲 270/260/380 元,課程費 20000 元;私教課程一經購買,不予退款。
協議簽訂後,小吳支付了 20000 元私教費,并獲得了健身公司贈送的 2000 元。2019 年至 2021 年期間,小吳接受私教培訓,共消費 8960 元,尚餘預付款 11040 元(不含獲贈 2000 元)。
後來,由于該健身公司更換了私教,且小吳也搬了家等原因,小吳的私教課最終未能如期完成。
小吳訴請解除協議,要求該健身公司退還剩下的 13040 元私教費。而該健身公司認爲,其不存在違約行爲,不同意解除協議,應當繼續履行。
法院審理:
東營市東營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協議約定了消費者一經購買課程即不得退款,根據該約定,即便提供服務者存在違約行爲或消費者對私教課程不滿意,也無法退款,上述約定限制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十六條規定認定無效。
同時,小吳雖主張該健身公司存在頻繁更換私教教練行爲,認爲其已構成違約,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且從協議約定來看,小吳也未指定具體的私教教練,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健身公司在履行案涉協議中存在違約行爲。
法院認爲,健身公司雖不存在違約行爲,但小吳也沒有解除協議的正當理由。但這并不表明健身公司不應退款,還應考慮債務的具體性質加以綜合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了合同僵局的處理原則,即在特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終止合同,但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導緻的損失,本案中,私教課程具有一定人身專屬性,不宜适用強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小吳可以請求終止協議的履行。
關于退還費用數額問題,鑒于該健身公司在案涉協議履行中并無違約行爲,綜合考慮協議價款、服務期限以及健身公司應支付成本、可以獲得的利益等因素,從公平原則以及誠信原則角度出發,酌定健身公司退還費用比例以 60% 爲宜。同時,考慮到被告健身公司并無違約行爲,其贈送的 2000 元不應作爲基數考慮。
據此,一審判決:
一、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東營某健身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6 日簽訂的《私教課程服務協議》終止;二、被告東營某健身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還原告吳某某費用 6624 元;三、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人們對健康越來越重視,更有不少年輕人青睐于健身房、私教課。健身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糾紛。
從司法實踐來看,通常情況下,此類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經營者存在更換私教、停止營業等違約行爲,此時處理較爲簡單。但在經營者不存在違約行爲,而消費者又沒有正當理由不願意繼續履行剩餘約定期限私教課程應如何處理,實務中較爲鮮見。
此類糾紛雖涉及金額小,但也事關民生生活,在審理時應牢固樹立 "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 " 理念,注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平衡各方權利義務。
在具體審理中,應把握以下法律适用:
一是私教服務協議屬于格式合同,應适用有關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定;二是結合債務性質,應當賦予消費者終止協議權利;三是以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間作爲協議終止時間;四是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确定退費數額。
來源:綜合山東高法微信公衆号
圖源:V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