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濱法 記者 王菲)鄰裏之間本應和諧相處,滕先生卻因裝修時擅改入戶門朝向爲朝外開,導緻公共通道狹窄,影響鄰居通行安全,而産生矛盾對簿公堂。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李先生與滕先生是戶門相鄰的鄰居。單元房間入戶門按設計要求是向室内開的門扇,滕先生卻将入戶門由向内開改爲向外開。
李先生認爲滕先生的行爲給自己造成諸多不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将滕先生訴至鹽城濱海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把入戶門重新改爲朝室内開門。
濱海法院審理認爲,滕先生擅自将入戶門由内開改爲外開,在開啓、關閉入戶門時占用一定的公共區域,客觀上對李先生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侵犯了李先生的相鄰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處理相鄰關系。最終,濱海法院判令滕先生停止侵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外開入戶門,重新安裝由外向内開入戶門。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鄰居之間發生 " 磕碰 " 在所難免,各方應當團結互助、互諒互讓。但如果一方超越權利邊界,給相鄰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嚴重影響,超出容忍義務的範圍,則構成侵權。大家在行使個人權利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尊重相鄰人意見,不妨礙他人正常生産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