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9 月 26 日電 26 日,北京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 " 北交所 " ) 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 8 号——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交所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 以上股東 ( 以下統稱大股東 ) 、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計劃通過北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 3 個月,其他主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 6 個月;拟在 3 個月内減持股份的總數超過公司股份總數 1% 的,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30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北交所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應當在減持計劃披露的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及時通知公司,披露減持進展公告;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及時披露減持結果公告。
另外,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計劃通過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減持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賣出或向北交所申請辦理協議轉讓手續的 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北交所明确,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個完整會計年度内,不得減持公開發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公開發行并上市前股份。
北交所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一 ) 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 二 ) 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因違反北交所業務規則,被北交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 三 ) 中國證監會及北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監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一 ) 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 二 ) 因違反北交所規則,被北交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同時,上市公司可能觸及北交所《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試行 ) 》第十章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自相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發生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監高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 一 ) 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摘牌;
( 二 ) 公司收到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顯示公司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北交所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份應當與其一緻行動人所持股份合并計算。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并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并計算等。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