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12 月 27 日發布《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推動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妥善處理勞動争議案件。
《意見》明确,除依法按協商程序降低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或者靈活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勞動者請求按正常工資标準支付其工資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積極引導和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穩定工作崗位。
《意見》強調堅決反對就業歧視,妥善審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件,依法糾正用人單位因性别歧視、地域歧視等不予招錄、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破除各種不合理限制,推動高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多渠道靈活就業創業。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離校的應屆畢業生,在處理相關案件時要引導用人單位推遲簽約時間,相應延長報到接收、檔案轉遞、落戶辦理時限。
《意見》要求依法規範新就業形态用工,規定勞動者因不可抗力、見義勇為、緊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者勞動強度明顯不合理等非主觀因素,超時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受到消費者差評,主張不能因此扣減應得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意見》要求妥善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用人單位生産經營困難,按照法定程序經與職工代表大會讨論或者經與工會、職工代表等民主協商,對在合理期限内延遲支付工資、輪崗輪休等事項達成一緻意見的,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