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适當調整海商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加大對海上旅客權益的保護力度等内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規定,加大對旅客權益的保護力度,适當提高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并統一國内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進行責任保險,并明确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可以直接向責任保險人提出。(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