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赤峰一男子去世後,妻子在他微信發現了一個暧昧對象:在婚姻存續期間,亡夫曾多次私自向其轉賬,發消息稱 " 情人節快樂 "" 永遠愛你 " 等。
據悉,原告梁某與丈夫黃某(已去世)于 1990 年登記結婚,2016 年起黃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多次私自向與其保持暧昧關系的被告關某通過移動支付方式進行轉賬,向被告贈與、爲被告購物付款合計金額約 53 萬元。後原告梁某發現了二人關系,在确認黃某向關某贈與财物的事實後向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關某返還黃某生前贈與以及爲其購物支付的各種費用合計 53 萬元。
最終,經法院查明,黃某在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将夫妻共同财産轉給被告關某名下三個微信号共計 53 萬元。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财産權益,既是無權處分,亦有悖公序良俗。判決被告關某于判決生效後立即返還原告梁某不當得利款 53 萬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瞬間走出喪夫之痛,追回錢好好生活
結婚三十多年,出軌 7 年。對婚姻來說,真的是可悲可歎;對妻子來說,幸好有轉賬記錄,可以追回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友支持妻子的追回行爲,并表示:" 妻子也不用爲他悲傷了,把錢要回來過好自己的生活!"" 本來悲傷過度,結果最親的人給自己紮了一刀。"
律師說法:擅自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他人無效
在丈夫去世後,這類财産還能否追回?法律創作者 @馬玉珍律師 對此分析:
首先,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共同體财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爲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通俗地說,就是如果雙方沒有特别财産約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都是夫妻共同财産。即便男方一年掙 100 萬,女方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這 100 萬也是夫妻共同财産。如果離婚,雙方可以各分 50 萬。
其次,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梁某瞞着妻子黃某,和關某發展暧昧關系,而且未經黃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關某,嚴重侵犯了黃某的夫妻共同财産權利,屬于無權處分行爲,而且違背了公序良俗。
再次,黃某主張梁某贈與的 53 萬元無效,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有網友問,這錢也有梁某的一半,梁某贈與關某的行爲,屬于處分自己财産的行爲,那黃某主張返還的是 53 萬元,還是一半呢?
如前所述,梁某贈與關某的 53 萬,屬于無權處分且違背公序良俗,屬于全部無效,應當全部返還,而不是部分返還。
雖然梁某已經去世,但是這種發展婚外情的行爲令人所不齒,而關某明知梁某已婚,還和他保持不正當關系,并接受梁某的贈與,自以爲可以得到這些财産,殊不知法律是不保護這種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的。最終,法院判決關某返還黃某 53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