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失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不存在因誤工導緻收入減少,拒絕賠付誤工費,法院會如何判定?近日,衡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 年 6 月,周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刮撞同向行走行人潘某,造成潘某受傷、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周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後,潘某和周某、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項未達成一緻,遂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雙方就潘某主張的誤工費産生分歧。潘某認爲,雖然其自 2024 年 4 月開始處于失業狀态,但是其在此之前有固定勞動收入,應當爲其計算誤工費。
某保險公司辯稱,潘某在事故發生後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潘某不存在因誤工導緻收入減少的情況,并無計算誤工費的法律依據,誤工費沒有實際産生,因此不應當支持。
衡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潘某 2021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在深圳一家物業公司工作,有固定勞動收入。2024 年 4 月,潘某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後,潘某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
潘某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系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旨在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潘某獲取的經濟補償金系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給潘某的補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
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以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填平誤工損失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潘某雖然現處于失業狀态,但仍可以通過自身勞動獲取一定勞動收入。法院參照潘某誤工期評定爲 90 日的司法鑒定意見,酌情按照 2023 年湖南省城鎮私營單位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45,102 元 / 年的标準,認定潘某的誤工損失爲 11,121 元(45,102 元 / 年 ÷365 天 ×90 天)。
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失業人員具有勞動能力,客觀上暫時沒有工作及收入,主觀上有找到新工作的急迫性。雖然失業人員在目前沒有從事勞動或工作,但是不能排除其在不受害的情形下可能獲得的勞動或工作機會,失業人員未來仍有可能進入各種行業并獲得相應收入。但是由于其受到交通事故的影響,在未來一段時間内,其失去了獲得這種收入的可能性,對其賠償符合利益喪失說的立場,也較爲公平合理。
受害人是否有權請求賠償誤工費,不應以其有無具體收入來判斷,而應以其有無勞動能力來區分。如受害人無勞動能力,則無權請求賠償誤工費。對有勞動能力但無收入受害人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社會公平的價值觀。
來源:衡南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