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 月 19 日),備受關注的餘華英拐賣兒童案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二審開庭。總台央視記者剛剛獲悉,餘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二審宣判,駁回餘華英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這次庭審,已經是第 6 次開庭審理了,一年多時間裏 6 次開庭,爲的就是查清餘華英的每一個犯罪細節。
爲什麽這次庭審被稱爲重審二審開庭?
爲何餘華英會想到以拐賣孩子進行牟利?
身爲母親,餘華英爲何賣的第一個孩子是自己兒子?
曾在 3 年間拐賣 15 名兒童,他們爲何能屢屢得手?
2004 年餘華英就因拐賣兒童被捕入獄,她當時如何逃脫罪責?
餘華英有沒有虐待孩子的行爲?
餘華英的行爲給被拐家庭帶來怎樣的滅頂之災?
如果此次庭審中再次發現餘華英還有其他犯罪事實,還要繼續發回重審嗎?
針對公衆關心的熱點問題,總台記者從獨家獲取的餘華英案曆次庭審内容中,梳理出了相關細節。
一問:爲什麽這次庭審被稱爲重審二審開庭?
2022 年 7 月,餘華英因涉嫌拐賣兒童罪,被刑事拘留。
2023 年 9 月 18 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餘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餘華英提出上訴。
2023 年 11 月 28 日,餘華英拐賣兒童案二審開庭。二審庭審後,檢察機關提出發現餘華英有漏罪未處理,建議發回重審。
2024 年 1 月 8 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餘華英拐賣兒童案發回重審。
2024 年 10 月 11 日,案件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開庭,餘華英被控拐賣兒童人數從 11 人增至 17 人。
2024 年 10 月 25 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認定餘華英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判決被告人餘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餘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今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該案正是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二審開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程雷:其實一次審判不僅是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宣判,也是對被害人權益的一種撫慰和補償。第一次審判的時候,隻對 11 名被害人的權利進行了撫慰和救濟,但是又發現了 6 名被拐賣的兒童,這 6 名被拐賣的兒童及其家庭,他們因爲犯罪遭受的損害也應該進行補償和救濟,所以新的審判把他們追加進來,使他們實現公正,所有的被害人及其家庭都應該從審判當中獲得正義。
二問:餘華英是如何走上拐賣孩子的罪惡之路?
原一審庭審現場:
辯護人: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一樁是從 1993 年開始的,那你拐賣這些孩童的主意是誰提出來的,你要如實回答。
餘華英:龔顯良提出來的。
辯護人:龔顯良爲什麽想到?
餘華英:我們做生意做虧了,他一般都是喊小餘,找我商量,找我說了一些。
從此,餘華英就走上了一條罪惡之路,犯案多起,不知停手。餘華英供述中還有這樣一段描述,1996 年,我和龔顯良到貴陽,這次去貴陽前,龔顯良就給我說,做什麽生意都不好做,還是賣小孩賺錢,當時我也是這樣想的,我們商量就到貴陽去找小孩,然後就帶到邯鄲去賣。
三問:身爲母親,餘華英爲何賣的第一個孩子是自己兒子?
餘華英,1963 年出生于雲南的一戶普通人家,排行老四。21 歲時她與重慶男子王加文結婚,生下一女。據媒體報道,在同村村民眼中,夫妻倆的風評并不好," 兩口子都不是勤勞、肯吃苦的人,王加文還在外面搞些偷雞摸狗的事情 "。1992 年,王加文涉嫌盜竊被抓後,餘華英把女兒交給王加文的哥嫂撫養,自己則前往縣城的一家面館打工。打工期間,餘華英結識了人稱 " 龔木匠 " 的龔顯良。
在龔顯良的勸說下,餘華英辭去了服務員的工作,随後與龔顯良一同外出做生意并同居,其間生下一男孩。庭審中,餘華英把賣掉自己兒子的原因,歸咎于經濟困難。另外,餘華英還說賣掉兒子也是因爲自己與龔顯良關系不正當。
就這樣,通過中間人,餘華英和龔顯良把自己僅有兩個月大的親生骨肉賣到了河北邯鄲,換得五千元。
四問:曾在 3 年間拐賣 15 名兒童,他們爲何能屢屢得手?
犯罪特點 1:兩人作案分工明确 固定販賣路線
整個拐賣過程餘華英和龔顯良分工明确,從貴州、重慶等地物色、販賣兒童,然後帶至河北邯鄲,由中間人聯系買家賣出,形成了相對較爲固定的路線。
犯罪特點 2:租房潛伏提前踩點 物色低齡兒童
餘華英和龔顯良往往會選擇在一個城市租房住一段時間,然後混入當地社會圈子,物色潛在目标。
犯罪特點 3:選擇特定人群 利用女兒親近被拐兒童
餘華英兩人選擇的目标家庭中,父母一般白天都在外務工,把孩子留在家中。而餘華英他們選定作案目标後,經常會邀請孩子一起玩,并且有時會把自己的女兒帶在身邊,利用孩子之間天然的親近感,拉近與孩子的關系。
犯罪特點 4:設 " 誘餌 " 拐帶孩子
等到時機成熟時,餘華英會以各種借口,如 " 買糖吃 "" 買冰棒 " 或者 " 出去玩 " 等,将孩子誘騙帶離家庭。
犯罪特點 5:得手後迅速逃跑 不收拾行李制造假象
得手後,餘華英他們往往不收拾行李,就迅速逃跑。
犯罪特點 6:輾轉多地 選擇 4 至 7 歲兒童下手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 1993 年至 1996 年 3 年間,兩人瘋狂作案共拐賣了 15 名兒童,大多是 4 到 7 歲的孩子。其中 1993 年在貴州安順,兩人将谌江華(被拐時八歲)、谌江海(被拐時六歲)以去遊戲機室玩遊戲爲由,帶至貴陽市。
根據起訴書指控内容,餘華英認爲谌江華年齡較大不好賣,就将其安排在貴陽火車站附近的一家遊戲機室打遊戲,哥哥後經好心人送回家,弟弟谌江海則被拐帶至河北省邯鄲市。
五問:2004 年餘華英就因拐賣兒童被捕入獄,她當時如何隐瞞罪責?
2002 年,餘華英夥同逃獄多年的丈夫王加文在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将 4 歲的李聰拐賣,2003 年又在雲南麗江将 6 歲的陳才勇拐賣。2004 年,二人在雲南再次拐賣兩名兒童後被抓,兩名兒童被警方找回,但當時餘華英和王加文均隐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就這樣,兩人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 8 年。
通過減刑,餘華英服刑 5 年後被釋放,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22 年,警方在餘華英當年拐賣的其中一位女孩楊妞花的幫助下,再次将餘華英抓獲。
原一審庭審現場:
被拐當事人 楊妞花:餘華英,你還認識我嗎?
餘華英:我認識。
被拐當事人 楊妞花:你叫餘華英,我整整記了 26 年,我一直都記得的。
在這起案件中,被拐走的楊妞花雖然隻有 5 歲,但她還清楚記得當時被拐的情景,這也成爲抓捕餘華英的重要線索。2022 年 6 月,餘華英被重慶警方抓捕歸案,一年後,2023 年 7 月,王加文被雲南警方抓捕歸案。
2024 年 10 月 25 日,雲南省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加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與原判決的盜竊罪未執行刑期四年一個月零一天進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六問:餘華英有沒有虐待孩子的行爲?
對于這個問題,在庭審中,餘華英的供述是沒有虐待過孩子。
原二審庭審現場:
原二審出庭檢察員:根據在卷材料,被害人楊妞花陳述被其恐吓、踢打,證人任傑證實,郭昌德被帶回家時,身上和頭部有疑似被毆打過的痕迹。
對此,這次重審二審是否會認定餘華英的虐待行爲,也成爲一個焦點問題。
七問:餘華英的行爲給被拐家庭帶來怎樣的滅頂之災?
原二審庭審現場:
原二審出庭檢察員:骨肉分離,親情斷裂,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對于原生家庭來說,這是巨大的悲劇,被拐兒童在餘華英眼中隻是掙快錢的商品,但在被拐家庭裏卻是至親至愛,拐賣對餘華英來說隻是一筆筆生意,放在被拐家庭卻是滅頂之災。
17 個孩子,12 個家庭,餘華英給被害人家庭帶來的是一生的傷痛。
原二審庭審現場:
原二審出庭檢察員:郭昌德的家庭因爲孩子被拐支離破碎,妻離子散。何長洪的父母爲了尋找孩子,20 多年颠沛流離,傾家蕩産。胡華白的母親爲等待尋找孩子苦守修鞋攤 27 年,盼望奇迹出現。楊妞花的父母在孩子被拐後不到三年就相繼含恨去世。對被拐兒童來說也是一生的噩夢,他們在幼小的年齡就被迫離開親人的懷抱,與自己熟悉的環境分離,成爲一生都無法治愈的創傷。正如楊妞花所說,你對我造成的傷害是無法用任何東西彌補的。
這種傷害,無法用任何東西彌補,在法庭上,面對餘華英的道歉,被害人楊妞花表示不接受。
八問:餘華英案已開庭 6 次,還有可能反複嗎?
本案已經經曆過一次發回重審,如果在當前審理過程中又發現餘華英其他犯罪事實,還要再次發回重審嗎?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何挺:如果說真的在現在的第二次二審程序中又發現餘華英還有其他沒有被發現,沒有經過一審的拐賣孩子的罪行,就需要再次發回重審。
這次重審二審開庭後,後面還會有怎樣的法律程序呢?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何挺:那麽如果說這次二審審理不會當庭宣判,那麽經過這次審理以後,可能會過一段時間宣判。宣判存在幾種可能性:
第一種就是維持原判,原來一審認定的她拐賣 17 個孩子的行爲被定罪,并且維持了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這是一種情況,維持原判。
如果說認爲一審存在一些問題,也可能出現改變一審判決的情況,這是理論上的情況。
如果說二審維持原判,因爲它是一個死刑立即執行的一個判決,那麽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需要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來核準。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