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則訃告,微博用戶 " 聶聖哲 2023"(下稱 " 聶聖哲 ")收到了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以嶺藥業 ")的律師函。
事情起源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當日,聶聖哲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一則訃告,稱 " 四川大學江蘇校友會優秀校友王剛同志因衆所周知的重感冒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 7 時零 7 分去世,終年 39 歲 "。
訃告中提到," 王剛同志臨終前,還堅持發朋友圈,曬連花清瘟膠囊 "" 我們已經将王剛去世前手裡握着連花清瘟膠囊的圖片發給了鐘南山院士、吳以嶺院士,感謝他們為川大校友的健康作出的卓越貢獻 "。
1 月 6 日,聶聖哲發布微博稱,自己因為上述内容收到了連花清瘟生産商以嶺藥業的律師函。
以嶺藥業在律師函中提到,聶聖哲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夾帶私貨的方式隐晦地用文字及圖片把逝者與連花清瘟膠囊結合在一起,意圖用逝者死亡貶損連花清瘟膠囊以及以嶺藥業,有意抹黑中醫藥學;用譏諷挖苦的方式侵犯鐘院士、吳院士的名譽,大量含有侵權言論的文章及對連花清瘟膠囊的不實信息被廣泛傳播。
以嶺藥業認為,聶聖哲的行為對以嶺藥業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損害了以嶺藥業的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社會評價,貶損了良好商譽,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合法權益。要求聶聖哲删除相關侵權言論、消除影響并公開賠禮道歉不少于 90 日。
有媒體報道顯示,至于後續是否真的起訴聶聖哲,受委托律師表示 " 最終決定權取決于以嶺藥業 "。
公開資料顯示,聶聖哲為長江平民教育基金會首任主席,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副會長,研究領域有化學與材料科學,住宅學與建築學,文藝理論與文化傳媒。
收到律師函後,聶聖哲稱 " 該函對我的勸告、批評和要求,我有點不明白和不服 ",并表示在微博征求意見,以此決定是否道歉。
1 月 10 日,聶聖哲再發微博,分享了一份寫給自己的律師函。
對此,知名律師、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認為,任何社會主體都沒有免受質疑、批評的權力和權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與批評監督權利。
《訃告》是否構成侵權,目前未經司法認定,尚難明确。但以嶺藥業認為《訃告》作者構成侵權并出言不遜,且引發廣泛傳播,倒有可能對聶聖哲構成名譽侵權。
張新年律師告訴 " 法度 law":結合訃告、律師函内容來看,所涉争議可分為 " 事實陳述 " 和 " 主觀評論 " 兩個方面,具體而言:
第一、" 王剛同志在臨終前還堅持發朋友圈,曬連花清瘟膠囊 "" 我們已經将王剛去世前手裡握着連花清瘟膠囊的圖片發給了鐘南山院士、吳以嶺院士 " 這兩段話所陳述的基本事實是否有捏造,這有待于法院查明相關事實。
其中,值得注意的幾個關鍵點是,王剛同志是否去世,王剛在臨終前是否發朋友圈曬連花清瘟膠囊,有關人士是否已經将王剛去世前手裡握着連花清瘟膠囊的圖片發給了鐘南山院士、吳以嶺院士;
第二、" 感謝他們為川大校友的健康作出的卓越貢獻 " 這一句話是否超越了正常的評論範圍,是否構成侮辱、诽謗。個人認為,這一句話,用語本身沒有使用任何偏激和侮辱性言辭,且可作出兩種解讀:
一是訃告作者認為,王剛雖然去世了,但服用連花清瘟膠囊,延長了其生命。如果是這種情況,這相當于表揚連花清瘟膠囊,而據媒體此前報道,鐘南山院士确有公開推薦連花清瘟膠囊,吳以嶺院士則是連花清瘟膠囊藥廠的負責人,因此,感謝他們為川大校友的健康作出的卓越貢獻,當無不妥。
二是作者确有反諷之意。但是,反諷是否超越合理限度,是否構成侵權,尚待法院依法作出認定。
一般而言,任何人都可以就相關情況根據自己的認知發表自己的評價,這本身是沒有問題的,是《憲法》關于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應有之義。
同時也要注意到,《民法典》《公司法》均有規定,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
另外,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也顯然享有相關批評權利,這種批評不僅可以是反諷,也可以是直接的批評。
需要強調,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之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衆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訃告》是否構成侵權,目前未經司法認定,尚難明确,但公開流傳的《律師函》卻信誓旦旦地認為《訃告》作者構成侵權并出言不遜,倒有可能對聶聖哲構成名譽侵權。因此,若以嶺藥業起訴侵犯名譽權,可以反訴。
另外,為加大普法效果,維護公序良俗,關于連花清瘟膠囊和網絡言論問題,有必要多談幾句:
疫情三年,很多人都在服用連花清瘟膠囊,這是一個基本事實,同時連花清瘟膠囊受到推薦、吹捧或質疑,這也是一個基本事實。
基于連花清瘟膠囊被大量流通和使用,任何一個關注藥品質量、資本市場、同胞身體健康和國家防疫大局的人,對其予以關注、評價,顯然無可厚非,出現一些不同的聲音,實屬正常。同時,關注者的這份社會責任心應受法律保護。
政府和老百姓都需要兼聽則明。任何企業、任何人都沒有被免受關注和評價的權利,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是,既然可以有人推薦吃連花清瘟,當然也可以有人反對吃連花清瘟。
不能因為有人推薦,大賺特賺,就樂觀其成,而一旦有人反對,股票下跌,就以為反對者構成侵權。舉個例子,人們基于各自的審美觀,可以評價某明星長得好,當然也可以評價其長得醜,隻要在主觀層面上沒有侮辱诽謗内容,在客觀層面上沒有捏造事實(如捏稱眼歪鼻斜、缺牙斷齒),即不在法律懲戒範圍。
而至于言論問題,需要注意到:
一方面,從社會實踐和常識上看,人們的言論本身有很大的随意性,這是語言的天性,也是人的天然權利,有時信息的發布和傳播者并沒有判斷與核實真僞的能力,如果苛求言論者别啃聲或者發聲時必須字字句句與事實沒有偏差,則顯然是一種禁言之舉,長此以往,人們會噤若寒蟬,社會勢必一片死寂。
而一個寬松的言論環境,實為正常人類社會所必需,也隻有更多的參考消息,更大的言論空間,人們才可能有更強的分析與辨别能力,而不至于被輕易誤導。某種意義上,更多的信息表達和流通,才是防謠止謠的良方;
另一方面,任何社會主體都沒有免受質疑、批評的權力和權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與批評監督權利。
其實,言論自由,并不是人們隻能講真話的自由,而在于一定程度上講錯話而不受追究的自由,否則無人敢說話,因為誰也不能确保自己講的話都是對的;
批評監督,也并不要求人們必須準确無誤地進行批評和監督,否則無人敢批評監督,因為誰都不能确保自己的批評監督都是對的。隻要沒有侮辱诽謗、虛構事實、蓄意誣告,即為法律容許甚至保護的範圍。
不過,北京市中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福來律師卻持另一種觀點。同時他還認為聶先生發布的訃告中提及連花清瘟膠囊是否涉及侵權事宜,要看聶先生的言論是否對以嶺藥業造成了實際損害,以嶺藥業應當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李福來律師向 " 法度 law" 表示:首先," 訃告 " 本身是件嚴肅、悲傷的事,本不應與連花清瘟膠囊發生任何關聯,但聶先生将校友重感冒離世與連花清瘟膠囊關聯在一起,至少違背了以嶺藥業維護連花清瘟膠囊良好形象的初衷,對連花清瘟膠囊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不良影響。
另外,連花清瘟膠囊銷量的增減,本身應屬于市場行為,如确實能藥到病除,定能銷量大增;但是如用後并無效果,大家亦定會改用其他藥物。以嶺藥業難以證明聶先生的言論與連花清瘟膠囊銷量減少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律師函》中稱聶先生的言論給以嶺藥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明顯缺乏支撐。
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聶先生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侵權,應承擔與其侵權行為相适應的侵權責任。《律師函》中要求聶先生删除相應言論,并賠禮道歉,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合理訴求。
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京師危機公關法律事務部主任李國清律師看來,以嶺藥業發出的律師函,主要是起到信息傳遞和預警的作用,沒有更多的法律意義,相較于法律案件,此事更傾向于是一個危機公關事件。
李國清律師向 " 法度 law" 分析道:以嶺藥業因為連花清瘟膠囊對于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是否有效這一問題,遭到公衆質疑,面對輿論危機,需要進行公關。微博用戶 " 聶聖哲 2023" 因一篇訃告收到律師函警告,同樣需要危機公關。那麼從危機公關的角度來說,事件的雙方處理得如何呢?我們可以借助危機公關的 "5S" 原則進行分析。
首先,承擔責任原則:危機發生後,公衆希望看到的正是企業屈尊認錯與積極改正的态度及行為。面對公衆的質疑,以嶺藥業采取了發律師函的方式對發聲者捂嘴,由此引起了更大的不滿,這樣粗暴傲慢的解決方式,無法得到公衆的認可。
第二,真誠溝通原則:真誠溝通有 " 兩要 " 和 " 兩不要 "," 兩要 " 是指:要尊重公衆的感受,要同理心去重視利益相關方的訴求;" 兩不要 " 是指:不要過度反應,不要過度承諾。
以嶺藥業沒有做到這幾點,首先,在疫情政策改變的初期,公衆對連花清瘟膠囊非常信任,一度出現了搶購和倒賣的現象,以嶺藥業對于連花清瘟膠囊治療新冠感染的療效是否做到了正确宣傳呢?
其次,在第一波感染高峰過去後,公衆對于此藥的療效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不再奉此藥為神藥,面對質疑的聲音,以嶺藥業是否給出明确的答複了呢?
最後,本次事件中,一個生命消逝了,其親朋懷着悲痛的心情發布了訃告,面對年僅 39 歲的生命,陌生人看了也會覺得惋惜,在其發表的言論并不過激的情況下,以嶺藥業用如此冰冷、傲慢的方式處理此事,無疑讓公衆對該企業更沒有好感。
第三,速度第一原則:本次事件中雙方的反應都是比較及時的,接下來對于律師函産生的負面影響,以嶺藥業也應該及時的響應。
第四,系統運行原則:目前來看,面對質疑,以嶺藥業的處理方式就是委托律師發函了事,過于簡單粗暴。不同情況應該具體分析,對于确實損害了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當然可以發函、起訴,沒人會找你的麻煩,但是所有事情都一個處理方式,沒有合作,沒有後續處理,難免做出惹衆怒的事情來。
第五,權威證實原則:自己稱贊自己是沒有用的,沒有權威的認可隻會徒留笑柄,拿出真憑實據、請重量級的第三方在前台說話,才能使公衆解除對企業的戒備心,重獲信任。這在本次事件中是最為重要的,連花清瘟膠囊上市多年了,一直是廣大群衆信賴的藥品,藥品不同于其他食品或生活用品,要更能經得起考驗,對得起患者。如今,專家的話越來越不受信任,實驗和數據才是最有說服力的,此藥到底有沒有效,有多少療效,把實驗結論和數據公布出來,再由權威機構或政府來證實,才能讓公衆真正信服。
最後,從危機公關的角度來說,以嶺藥業委托律師發的此封律師函,沒有起到任何正面公關作用,反而給大家樹立了該企業斤斤計較、店大欺客的印象。連個人發出的、沒有明确控訴的博文都要發律師函追究責任,要求道歉九十天,這未免太沒有器量了。我在撰寫此文時查看了 " 聶聖哲 2023" 的微博,其最新發布的博文 " 我給自己寫了一份律師函 " 其中觀點甚至更具有借鑒意義。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樹立危機公關意識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