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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11 月 1 日,《青海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條例》的出台填補了青海省鄉村振興領域的立法空白,是‘三農’領域一部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全文共計九章 76 條。
《條例》的出台,以法規形式明确了鄉村振興有關工作的目标要求、職責分工、工作機制等要素,是青海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法律依據,将對青海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具體而言,《條例》對産業發展、生态宜居、文化繁榮、組織建設、人才支撐、城鄉融合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爲促進農牧業高質高效、農牧區宜居宜業、農牧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保障。
《條例》結合青海省鄉村産業發展基礎、優勢和潛力,同時依托打造加快打造綠色有機農畜産品輸出地,合理優化鄉村産業發展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同時還對推進産業融合,發展鄉村新産業新業态,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增收等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态保護與環境治理,推行綠色低碳生産生活方式,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對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村住房安全等作出規定。
此外,《條例》設置人才振興和保障監督兩章,對保障鄉村振興資金、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用地保障、加強金融支持、優化行政審批、加強人才振興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推動 " 人、地、錢 " 等關鍵要素供給有力有效,完善要素保障助力鄉村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