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通遼市高質量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高質量發展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财預〔2015〕210 号)、《關于财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産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财建〔2015〕1062 号)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遼市高質量發展基金(以下簡稱 " 高質量發展基金 ")是指由市政府出資爲主的引導基金注資,通過市場化募集設立,采取股權投資等形式,以市場化、專業化運作方式,投資全市重點領域的基金。
第三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規模暫定爲 10 億元,由市級财政單獨出資或與其他資金方合作出資,出資方式爲認繳制,視項目投資進度分期到位。各出資方出資占比以其最終認繳出資額爲準。
第四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采取有限合夥形式設立,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 20 年,到期後視情況按程序延長。
第五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通過市場化遴選等方式确定,主要條件爲:
(一)應當爲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活動的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等法律允許的企業,有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經驗的優先;
(二)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實收資本不
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币,具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列爲異常機構且不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等情形;
(三)至少有 3 名具備 3 年以上資産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有 2 名具備股權投資或者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常駐通遼;
(四)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既往投資業績,具有較強的募資能力,至少有 1 個股權投資成功案例;
(五)熟悉基金所投領域相關産業情況,能夠爲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六)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内部控制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财務管理制度;
(七)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 3 年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未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六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新增政府債務,嚴禁違規擔保承諾。高質量發展基金建立科學的投資決策機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産業發展規律投資決策,注重項目的政治性、合規性、經濟性、可持續性。
第七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遵循 " 政府引導、專業管理、市旗聯動、良性發展 " 的原則,通過參股投資子基金方式,撬動金融和社會資本,優先支持創新創業、優勢特色産業、城市基礎設施、民生事業、鄉村振興等領域的重點項目,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架構主要由市财政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金融辦、受托管理機構、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等構成。
第九條 市财政局負責高質量發展基金頂層制度設計、籌集和撥付資金,牽頭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市其他相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農牧局、水務局、住建局、工信局、商務局、交通局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領域子基金籌劃設計、項目庫建設及項目推介等工作;
(二)市金融辦負責協調金融機構通過 " 基貸聯動 " 放大基金投資效果。
第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作爲市級财政資金出資人代表,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
第十二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通過市場化遴選等方式确定,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高質量發展基金 " 募、投、管、退 " 等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建高質量發展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
(三)對推薦的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及投資建議報告;
(四)根據投決會審批通過的決議,與相關方簽訂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并開展後續投資工作;
(五)負責高質量發展基金投後管理工作;
(六)代表高質量發展基金以出資額爲限對參股投資的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七)定期向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機構報告高質量發展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八)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定期報告及信息披露;
(九)負責高質量發展基金的退出與清算等。
第三章參股投資子基金設立與運作
第十三條參股投資子基金是指高質量發展基金與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共同設立子基金。參股投資子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同股同權。高質量發展基金參股投資子基金投資比例原則上爲子基金設立規模的 45% 以下。
第十四條 子基金的組織形式以有限合夥型爲主,需設立在通遼市境内,存續期可根據行業特征和出資人的需求确定,原則上不得超過高質量發展基金存續期。
第十五條 單支子基金規模根據實際情況确定,各出資人根據項目投資進度按認繳比例出資。
第十六條 子基金的設立,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項目申報。采取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選薦,旗縣(市、區)政府、市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及基金管理人推薦,子基金管理人和企業自薦等方式向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報;
(二)項目篩選及推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的子基金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向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推薦;
(三)盡職調查。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和投資建議報告;
(四)投資決策。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負責組建和召集投決會,委員由各出資人、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領域專家等 5~7 人組成,實行票決制,票決 2/3(含)以上同意的視爲通過。受托管理機構派出人員對參股投資子基金擁有一票否決權;
(五)簽約與備案。經投決通過的,由子基金各出資人完成基金相關協議的簽署,子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完成子基金的設立備案工作,并向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報備,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收到報備信息後向受托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 子基金主要采取股權方式直接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再下設子基金;對單一企業股權投資占比原則上不超過投資後該企業總股權的 50%。子基金原則上隻能投資市内企業、項目。
第十八條 子基金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對外投資程序如下:
(一)申報及推薦。子基金對外投資的項目原則上采取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選薦,旗縣(市、區)政府、市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及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推薦,企業自薦和子基金管理人自選等多元化方式向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子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推薦的項目進行核查;
(二)盡職調查。子基金管理人對通過核查的項目進行獨立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和投資建議報告;
(三)投資決策。子基金管理人負責組建和召集子基金投決會,委員由各出資人、子基金管理人、行業專家等 5~9 人組成,實行票決制,票決 2/3(含)以上同意的視爲通過。涉及投資決策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委派觀察員,監督子基金投資決策,對投資決策項目可提出否決建議,報高質量發展基金出資人代表複核;
(四)法律文件簽署及資金撥付。子基金實行募投制,出資各方一次認繳、分期同步到位,子基金管理人負責組織相關方完成有關法律文件的簽署,并按約定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參股投資子基金進行投後管理,子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子基金投資的項目進行投後管理,必要時可申請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相應支持。
第二十條 子基金投資的項目通過上市、挂牌、管理層及原股東回購、股權及份額轉讓、并購重組、到期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并在相關章程或協議中明确規定。子基金采用合夥制的,合夥人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份額轉讓,具體轉讓規則以合夥協議規定爲準;子基金采用契約型的,投資者的份額轉讓條件及流程以基金合同規定爲準。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人分别在當年 7 月 20 日前和次年 5 月 10 日前,向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及出資人報送子基金半年及年度運營報告,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相關管理規定定期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費用與收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費。
(一)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費。按參股投資子基金已投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最高不超過 1.5%/ 年 ;
(二)子基金管理費。按不超過已投金額的 2%/ 年提取。
第二十三條 收益分配。
(一)高質量發展基金存續期内收回的投資本金及扣除相關稅費後的淨收益原則上滾動投資;
(二)參股投資子基金各出資方按照 "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 的原則,在相關協議中明确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項目退出後,資金按期收回。子基金進行收益分配或清算時出現虧損,由高質量發展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章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可通過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額轉讓或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退出,原則上可采取差異化的退出順序安排。高質量發展基金存續期滿後,由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組織清算,清算後将歸屬政府出資的本金和投資收益全部上繳市财政。
第二十五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一般應當在參股投資子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高質量發展基金參股投資子基金運作時,有下述情況之一時,高質量發展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或更換子基金管理人,并在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做出明确規定,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應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高質量發展基金退出或更換子基金管理人:
(一)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簽訂後,超過 3 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二)子基金完成設立登記後,子基金出資人未按照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完成出資的;
(三)子基金相關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簽訂後,超過 6 個月未形成實質性投資的;
(四)項目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高質量發展基金設立目标和範圍的;
(五)子基金投資運行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或違反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約定等情況,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的;
(六)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爲并被依法查處的;
(七)子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實質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夥人(合夥制)發生實質性變化;鎖定的子基金管理團隊核心人員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等情況;其他違法違規等行爲。
(八)其他不符合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約定情形的。
第六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六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和參股投資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房地産(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産)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評級 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産品、理财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等支出;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财産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七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應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爲托管銀行。實行 " 封閉運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托管銀行負責基金資産保管、資金撥付、結算和動态監管,防範運營風險。
第二十八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根據參股投資子基金的投資進度撥付資金;同時按照管理人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檢查考核、實際投資以及子基金運營等情況進行動态調整。
第二十九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全面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财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運營并清算:
(一)按照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約定,出資人(或股東、投資者)要求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終止,并經合夥人(或股東、份額持有人)會議決議通過的;
(二)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三)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的。
第七章容錯機制
第三十一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建立容錯機制,主要以基金整體綜合收益和效益進行綜合考核,不以單個子基金的業績情況對基金管理人實施考核。
第三十二條 在基金運營管理中,在沒有違反禁止性規定、投資方向和要求、決策程序,且未謀取個人私利并主動追償損失的情形下,按照 " 三個區分開來 " 原則進行核實認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考評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财政局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高質量發展基金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考評基本内容應包括基金設立程序及投資運作的規範情況、年度投資計劃的設定及實現情況、基金的投後管理及退出情況、基金引導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關責任主體的履職情況等。績效評價結果将作爲資金動态調整、基金管理費提取和基金管理人更換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财政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引導基金投資方向,并将其作爲對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考核監督的依據,确保實現市委、市政府政策目标。
第三十六條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主動接受審計、财政、證監、基金業協會等部門機構的監督檢查,對基金運作中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資金的行爲,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每季度結束後 30 日内,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應向市财政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報送高質量發展基金投資運作、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結束 15 日内将基金運行情況向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及出資人進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内,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應向市财政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提交高質量發展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每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内,子基金管理人将子基金運行情況向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及出資人進行報告。
第三十九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或特殊事件,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市财政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報告,并根據要求編制臨時報告書。
第九章檔案資料保存
第四十條 高質量發展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基金管理全過程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确保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通遼市高質量發展基金設立方案》中規定内容如與本辦法不一緻,以本辦法爲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财政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通遼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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