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網傳的 " 女子高鐵座位被占,換回後遭夫妻毆打 " 事件,天津鐵路公安處今日發布通報:
9 月 14 日,太原南站開往天津西站的 G2610 次列車上發生一起旅客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引起社會關注。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依法開展調查,調取了列車車廂監控視頻、旅客拍攝的現場視頻,收集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查明了案件事實。
經查,9 月 14 日 14 時 38 分,旅客田某某 ( 女 ) 、張某某 ( 男 ) 夫妻及其女兒一行 3 人持 G2610 次列車二等座票從太原南站上車。14 時 48 分,旅客聶某某 ( 女 ) 持同日同次列車二等座票從太原南站上車後,發現自己的座位 ( 靠窗 ) 上有一名男性旅客 ( 張某某 ) 。經溝通,張某某立即起身回到本人座位 ( 同排,靠過道 ) 。
其間,張某某未要求與聶某某換座,無霸座行爲。
16 時 29 分,聶某某認爲後座旅客田某某大聲說話打擾其休息,從座位站起轉身與田某某發生争吵并相互指責,田某某用手拍打聶某某右胳膊。16 時 31 分,聶某某用手機拍攝對方,手機被田某某打落。
16 時 32 分,田某某用手揮打聶某某,雙方繼而相互揮打抓撓。過程中,張某某有勸阻田某某和摁住聶某某雙手的行爲。乘警和列車工作人員及時到場進行勸解和開展初步調查。田某某、聶某某雙方開始發生争吵到停止撕打持續時間 2 分 52 秒。列車終到天津西站後,案件移交天津西站派出所處理。經就醫檢查、傷情鑒定,聶某某、田某某身體均有不同程度手抓傷痕,均不構成輕微傷。
公安機關根據調查情況認定,田某某的行爲構成毆打他人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田某某處七日拘留并處二百元罰款。
張某某在勸阻過程中,有幫助田某某毆打他人的行爲,與田某某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但情節較輕,到案後能主動如實陳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張某某處五百元罰款。
聶某某毆打田某某的違法行爲是在受到田某某毆打後實施的,情節特别輕微,到案後能主動認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對聶某某不予處罰。
編輯|孫志成 蓋源源
校對 |何小桃
本文轉自:天津鐵路警方在線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