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1 日 20:00
今年的 " 雙 11" 大幕
正式拉開
很多人經曆一翻燒腦湊單操作後
買到了符合心意的商品
但也有不少人非常 " 鬧心 "
昨晚
" 付款失敗 "" 退款 " 沖上熱搜!
不少網友遭遇
平台提示
" 優惠信息變更,購買失敗 "
的情況
好不容易湊足滿減
由于商品降價
全部崩盤
還有人表示
直接買比一起付
還便宜
有人曾起訴平台
法院這樣判
去年(2022),杭州互聯網法院
判決了一起因尾款支付
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原告訴稱,其于 " 雙 11" 期間參加預售活動,11 月 11 日需付尾款 5000 餘元。但在 " 雙 11" 當天,原告因系統原因無法完成付款,導緻其無法按照活動價格購買商品,造成巨大損失。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電商平台賠償損失及律師費合計 13000 餘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根據原、被告簽署的用戶協議,系統故障屬于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且被告已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要點
①原、被告締結用戶協議時,已就系統故障的免責事由予以明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基于提供平台服務客觀上一定會受到不可抗力及第三方原因的制約,故上述免責條款不應認定爲顯失公平的無效條款。本案中,原告主張其未能支付尾款爲系統原因所緻,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根據在案證據,尚無法排除存在其他因素緻使尾款未能成功支付。
② " 雙 11" 活動當天,原告向被告反映問題後,被告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成功延長涉案訂單的尾款支付時間,已盡到平台義務,原告可在延期時間段内選擇支付尾款或重新下單購買。故原告關于活動機制都已失效的主張依據不足。
盡管原告在庭審中陳述,事後已通過其他方式購買了相同商品,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此後購買的價格相較 " 雙 11" 價格存在差額,對其造成價差損失。且涉案商品在 " 雙 11" 當天的活動價格,是因爲使用優惠券、紅包、折扣等虛拟權益所緻。這些虛拟權益的性質并不等同于現實貨币,在未被實際使用的情況下,并不能換算成同等價值的貨币予以支付。
③對于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法律并未規定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形式,并且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過錯,因此對于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由于被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不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多地發布 " 雙 11" 消費提醒
記者注意到,今年 " 雙 11" 前
多地消協和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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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比三家、價比三家
警惕商家的 " 明降實漲 " 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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