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證監局 9 月 21 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自然人李國院、楊曉華、馮美娟、宋芳芳因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被開出罰單。賬戶組涉案交易虧損約 149 萬元。李國院、楊曉華分别被處以 110 萬元罰款,馮美娟、宋芳芳分别被處以 10 萬元罰款。
據深圳證監局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信息,該局對李國院、楊曉華等人操縱山西通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通寶能源)股票價格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國院、楊曉華、馮美娟、宋芳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李國院、楊曉華等 4 人控制使用 61 個證券賬戶
2017 年 1 月 5 日至 8 月 15 日期間,李國院、楊曉華、馮美娟、宋芳芳夥同控制、使用 " 李國院 " 等 61 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和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 " 通寶能源 " 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二、操縱 " 通寶能源 " 股票情況
(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2017 年 1 月 5 日至 8 月 15 日期間,賬戶組 124 個交易日交易 " 通寶能源 " 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最高達 5.49%。其中:116 個交易日賬戶組有買入交易,累計競價買入 241,055,687 股,買入成交金額約 14.09 億元,買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 73 個,日買入成交平均占比 21.46%,最高達 75.40%,占比大于 20% 的交易日 53 個;賬戶組以不低于賣一價申買 2.07 億股,占賬戶組連續競價總申買量的 72.72%,申買價不低于賣一價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場連續競價總成交量比例大于 20% 的交易日 42 個;76 個交易日賬戶組有賣出交易,累計競價賣出約 2.2 億股,賣出成交金額約 13 億元,賣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 48 個,日賣出成交平均占比 19.08%,最高達 71.03%,占比大于 20% 的交易日 35 個。
(二)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
2017 年 1 月 5 日至 8 月 15 日期間,有 50 個交易日賬戶組存在對倒,占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爲 7.10%,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大于 10% 的交易日 16 個,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大于 20% 的交易日 6 個。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賬戶組上述涉案交易虧損 149 萬元。
李國院與楊曉華商議合作交易,二人爲交易籌集或提供資金、賬戶,自行或安排他人操作賬戶,商議配資結算、信托賬戶籌備、下單交易等事項;馮美娟、宋芳芳爲涉案交易提供資金、賬戶,操作部分賬戶下單交易。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件信息、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交易所提供的相關交易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深圳證監局認爲,李國院、楊曉華、馮美娟、宋芳芳上述行爲違反了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李國院、楊曉華分别處以 110 萬元罰款,對馮美娟、宋芳芳分别處以 10 萬元罰款。
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在 A 股市場并不鮮見,今年以來證監會和各地證監局已披露多起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
例如,證監會官網此前更新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兩名 "80 後 " 控制使用 46 個賬戶操縱股票 " 朗迪集團 ",通過連續買賣拉擡價格、對倒交易、虛假申報等手法操縱股價,短短 5 個月獲利 4880 萬元。
對于二人的操縱市場行爲,證監會最終處以 " 沒一罰二 ",即違法所得 4880 萬元,并處以 9761 萬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達到 1.46 億元。
證監會今年 8 月份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自然人賴登練操縱力盛體育(曾用名 " 力盛賽車 ")股票行爲進行立案調查、審理。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深圳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