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魏蔚)12 月 5 日,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指出,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随車配備 1 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 " 安全員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随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随車配備 1 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程安全員,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于 1:3。
安全員應當接受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和所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級别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技能,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情況,具備緊急狀态下接管車輛等應急處置能力。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變更或更新升級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及時加強對安全員在崗培訓,确保其及時掌握新功能、新技術、新要求。安全員應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業務類别的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