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無 " 老年代步車上路、行人闖紅燈、在人行道上停車、" 飛線 " 給電動車充電 …… 這些小微違法行爲常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以至于大家都以 " 小 " 視之,甚至見怪不怪。
所謂小微違法行爲,一般指情節輕微,不會即刻對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違法行爲。小微違法行爲看似不起眼,但帶來的巨大治理成本和潛在風險卻不容小觑,絕不能 " 微小 " 視之。
爲了防止行人和自行車闖紅燈,有的地方在路口設置了可移動栅欄,并且安排專人值守操作;爲了防止電動車上樓充電引發火災,一些小區的電梯裏不得不安裝專門的智能 " 阻車器 ";爲了防止亂停車,很多道路上不得不安裝 " 阻車樁 " 或石墩子;爲了治理泛濫成災的老年代步車,有的地方不得不提供 " 補貼 " 來鼓勵市民 " 淘汰 " 車輛 …… 凡此種種,海量的小微違法行爲牽制了行政與執法部門大量人力、物力與财力,産生的巨大社會治理成本消耗着社會公共資源與廣大納稅人繳納的稅款。曾有媒體報道,在我國中部某省會城市,僅管理好一個路口,一年就需要投入 48 萬元。
小微違法行爲看似是 " 少數人犯錯,全民來買單 ",平攤到每個人身上并不顯眼,但海量的違法帶來的海量治理成本還是要由全社會整體承擔,最終侵蝕的是每個人的福祉和利益。如果任由其發生與蔓延,這些行爲将帶來負面示範,形成破窗效應,治理成本将更加攀升,并且嚴重損害法律尊嚴與社會道德體系。
治理小微違法,需要從 " 自律 " 開始。小微違法行爲的産生,或因不懂法律的無知無畏,或因 " 法不責衆 " 的僥幸心理,或因随波逐流的羊群效應,但歸根結底,還是缺乏規則意識和守法意識。所謂 " 上工治未病 ",要堵住小微違法行爲發生的源頭,就要因地制宜搭建并完善小微違法行爲的預防制度,結合典型小微違法行爲案例,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知識教育宣傳,樹立好 " 勿以惡小而爲之 " 的共識。
治理小微違法,需要更嚴格的 " 他律 "。小微違法行爲分布廣、查處難,考驗着各地的治理與執法水平。一方面,要進一步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切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一碗水端平,不搞 " 運動式執法 " 或 " 選擇性執法 "。另一方面,要引進更爲先進的信息科技系統,提升治理效能,降低人力成本。例如一些城市利用 " 電子警察 " 設備抓拍行人闖紅燈的違法行爲,對維護交通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治理小微違法,需要更完善的法律體系。在制度設計層面,不妨對小微違法行爲作出更爲明确和有效的懲戒。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要 " 讓自甘風險者自負其責,讓失德亂序者承擔後果,引導社會成員增強公共意識、規則意識 "。無論是将高鐵霸座者列入旅客黑名單,還是對私自投喂大熊貓遊客處以終身禁入景區,面對小微違法行爲,我們需要引導與教育,更可以通過法律與制度來規訓。探索 " 黑名單 "" 失信名單 " 等新舉措、新方法,全力阻止小微違法行爲的發生與蔓延,我們才能守護住法律尊嚴與公衆利益,營造弊絕風清的社會正氣。
來源:半月談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