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廉潔從業罰單。6 月 15 日,内蒙古證監局對華金證券、荊玉、吳衛國分别采取警示函措施,後二者在華金證券任職期間,存在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且持有股份的行爲,這也反映華金證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記者發現,該二人現任職于一家二級市場的陽光私募,而該私募公司 10 人核心團隊至少有 9 人曾就職于華金證券。
記者了解到,近期證券業協會開始對證券公司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調研。根據調研問卷顯示,中證協此次對券商的摸底調研主要圍繞廉潔從業管理的組織架構、機制建設,以及過去三年員工被内部追責的情況展開。據每經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證券行業廉潔從業罰單達至少有 12 張,其中罰單主體是證券公司的有中德證券、方正承銷保薦、華金證券等。
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外兼職且持有股份
内蒙古證監局指出,華金證券内蒙古分公司原負責人荊玉、包頭文化路證券營業部原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吳衛國在任職期間,存在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且持有股份的行爲。華金證券在日常管理和離任審計中,未發現上述人員兼職且持有股份行爲并向我局報告,反映出華金證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對此,内蒙古證監局對華金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内蒙古證監局強調稱,華金證券應加強合規内控管理,切實履行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另外,内蒙古證監局還分别對荊玉、吳衛國分别采取警示函措施。
啓信寶查詢顯示,2020 年 2 月 -12 月,荊玉曾擔任華金證券内蒙古分公司負責人;2020 年 2 月 -2021 年 4 月,吳衛國曾擔任華金證券包頭文化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此外,根據基金業協會查詢顯示,荊玉、吳衛國目前均爲内蒙古伯納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伯納程基金)股東,荊玉持股 23.28%、吳衛國持股 11.08%。荊玉是是實際控制人。
伯納程基金公司官網披露,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是一家深耕證券二級市場的陽光私募,核心團隊成員共有 10 人,其中荊玉任執行董事、總經理,吳衛國任監事、投資總監。值得一提的是,包括荊玉和吳衛國在内,伯納程基金 10 人的核心團隊中,至少有 9 人曾就職于華金證券,除了上述二人外,還包括伯納程基金的基金經理、風控總監、合規經理、運營總監等。
協會開展調研行業廉潔從業情況
每經記者獲悉,近期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的廉潔從業情況開展調研。調研問卷共有 25 問,包括是否将廉潔從業管理目标和總體要求等納入公司章程;領導機制;分管領導;牽頭組織部門及部門相應的正式員工人數;合規管理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在廉潔從業管理方面的具體分工方式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證券業協會在處罰問責調研方面,倒查近 3 年來情況,即自 2021 年以來,因違反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協會《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被内部追責,并錄入協會誠信信息系統的員工人數;另外,對于是否有專門數據庫或檔案庫,用以記錄在職、已離職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也是調研的重要内容。
在機制建設方面,調研問卷還問及各券商公司廉潔從業管理制度名稱、人事體系中的廉潔從業指标占比情況、2021 年至今公司組織開展的廉潔從業内部專項檢查次數等。
今年 3 月,深圳市證券業協會發布的一篇報告稱,廉潔從業違規行爲頻發的原因主要是五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證券行業違規利益大、誘惑大,過往違法違規成本低;二是行業激勵導向偏差,個别從業人員績效觀扭曲;三是部分證券公司廉潔從業内部控制相關制度和體系不完善;四是證券公司内部監督執紀方式有限,缺乏調查取證的有效手段;五是行業誠信管理體系建設不夠完善,執行效果不理想。
五方面體現廉潔從業罰單違規行爲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證券行業事關廉潔從業的罰單至少有 12 張,罰單主體主要是以從業人員居多,而罰單主體爲券商的除了華金證券外,還有中德證券、方正證券承銷保薦等。中德證券主要是未完成廉潔從業風險點的梳理與評估;方正證券承銷保薦主要是廉潔從業管理不合規,相關業務費用支出管理不規範。
前述深圳證券業協會發布的報告對于國内證券行業廉潔從業問題剖析爲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投資銀行業務方面。投行人員違規向他人洩露所獲取的敏感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項目輔導上市之機違規投資入股;通過第三方協議支出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二是固定收益以及權益投資方面。相關人員在債券交易過程中接受對方賄賂或進行利益輸送;利用 " 丙類 " 賬戶輸送利益;投資相關人員的 " 老鼠倉 " 行爲;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内幕交易等。
三是融資類業務方面。故意違反公司平倉及展期等相關制度規定,違規爲客戶提升授信額度謀取不正當利益;私下降低客戶融資利率及融券費率等。
四是零售經紀業務方面。虛構經紀關系獲取銷售提成、" 飛單 " 銷售收受返傭、爲場外配資提供便利、向投資者推薦不具有證券期貨經營資質的平台獲取不正當利益等。
五是投資咨詢方面。證券分析師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研報正式發布前洩露内容、觀點;參與媒體活動時,發表不當言論或誤導性言論等。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