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遼甯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委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原委員于志剛受賄一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同年 11 月 25 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于志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22 年 5 月 2 日,于志剛在遼甯省看守所羁押期間突發腦出血,經搶救無效于 5 月 3 日死亡。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被告人于志剛受賄案裁定終止審理。
根據此前報道,于志剛出生于 1973 年 5 月,河南洛陽人,2015 年 5 月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2018 年 3 月起任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2021 年 1 月 22 日,于志剛被查,當年 6 月 28 日被 " 雙開 "。通報稱,其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違背師德師風,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遊;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021 年 11 月 25 日,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于志剛受賄一案。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志剛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于志剛受審資料圖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3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于志剛利用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691 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于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于志剛進行了最後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編輯 |何小桃 杜恒峰
校對 |孫志成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央視新聞等
每日經濟新聞